刑罰法規的溯及力與阻礙性犯罪:憲法法院2020年第32號判決

刑罰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我們法律體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保障了法律的確定性及對個人的保護。但是,當較不利的新規定介入,修改了嚴重犯罪者獲得監獄福利的途徑時,會發生什麼情況?憲法法院在2020年第32號判決中就這個敏感問題作出了裁決,對法律的溯及力,特別是與所謂的「阻礙性犯罪」和居家監禁制度相關的應用,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憲法相關性

義大利憲法第25條第2項明確規定:「除非依據在行為發生前已生效的法律,否則不得處罰任何人。」這個被稱為刑罰法規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防止任意行為的堡壘,並確保公民在採取行動時,始終能夠了解其法律後果。這不僅是一項國內法規,也是一項在國家層級上得到承認的原則,正如《歐洲人權公約》(CEDU)第7條所證明的那樣。

憲法法院在2020年第32號判決中重申,即使是規範監獄福利獲取途徑的規定,雖然不嚴格屬於懲罰性質,也可能具有「實質性」性質。這意味著,如果這些規定引入了更嚴格的限制或禁令,它們必須服從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就是《監獄條例》第4-bis條的情況,該條由1991年5月13日第152號法令(經1991年7月12日第203號法律修改並轉化)引入,限制了因「阻礙性犯罪」(即特別嚴重的犯罪)被判刑者獲得福利的途徑。

2020年第32號判決:細節與影響

憲法法院的裁決審查了關於七十歲以上被判刑者居家監禁的案件,並與《監獄條例》第4-bis條的適用有關。法院確立了一項值得深入探討的基本原則:

關於七十歲以上被判刑者的居家監禁,根據憲法法院在2020年第32號判決中對憲法第25條第2項的解釋,必須排除對較不利規定的溯及適用,例如《監獄條例》第4-bis條,該條由1991年5月13日第152號法令引入,經1991年7月12日第203號法律修改並轉化,關於禁止和限制獲得監獄福利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具有「實質性」性質,除非是針對在所謂的「Gozzini法」設立居家監禁制度之前犯下的阻礙性犯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無法預見到獲得該特定類型監獄待遇的可能性,而該待遇後來因1991年第152號法令引入的規定而被排除。

這項判決至關重要。憲法法院明確指出,較嚴格的規定,例如《監獄條例》第4-bis條,不能溯及適用於在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因為它們具有「實質性」性質,影響了被判刑者的地位。然而,2020年第32號判決引入了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阻礙性犯罪發生在居家監禁制度(由所謂的「Gozzini法」,1986年10月10日第663號法律設立)尚未存在的時候,那麼較不利規定的不溯及性將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者在行為發生時,無法對獲得此類福利的可能性抱有任何期望,因此後來的排除不能被視為不利的溯及適用。

例外情況與判決理由

憲法法院確立的例外情況基於可預見性原則。如果某項監獄福利在犯罪發生時甚至不在法律體系中被考慮,那麼行為人無法以任何方式預見其獲得的可能性。因此,隨後引入限制或排除獲得該福利的規定,並不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因為它不影響先前存在的合法期望。

總之,2020年第32號判決為理解刑罰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刑罰執行規定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對於阻礙性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 限制或排除獲得監獄福利的規定具有「實質性」性質。
  • 對於這些規定,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但有例外。
  • 例外情況發生在犯罪發生時該福利根本不存在時。
  • 判決理由是保護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以及對公民的信賴。

結論

憲法法院2020年第32號判決是理解刑罰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刑罰執行規定之間關係,特別是對於阻礙性犯罪的關鍵參考點。它重申了憲法第25條和《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的中心地位,確保立法變更不會以不可預見的惡化影響來使公民感到意外。同時,該裁決精確地劃定了這種保護的界限,在個人保障與司法需求和法律體系的演變之間取得了平衡。對於這些複雜的問題,諮詢經驗豐富的監獄法專家始終是明智之舉,以便在法律的細微差別中導航並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ビアヌッチ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