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4 日的最新判決第 15389 号,就緩刑的暫停以及刑事案件中實質錯誤的更正程序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本案涉及被告 P. R.,核心問題是,在存在禁止事由的情況下,上訴法院對緩刑暫停的批准的確認,是否可以通過實質錯誤的更正來修正。
具體而言,最高法院裁定,不能通過實質錯誤的更正程序來撤銷源於概念性錯誤的裁定。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它突顯了實質錯誤相對於更複雜的實體法問題的局限性。
一審判決後緩刑的批准 - 在存在禁止事由的情況下上訴確認 - 實質錯誤更正程序的適用 - 可能性 - 排除 - 原因。在存在禁止事由的情況下,違反刑法典第 164 条第 4 款的規定,上訴法院在判決後確認緩刑的批准,不能通過實質錯誤的更正程序來修正,因為這是源於概念性錯誤的裁定,因此只能通過規定的上訴手段來撤銷。
該判決闡明,根據刑法典第 164 条第 4 款,緩刑的批准取決於特定要求,包括不存在禁止事由。因此,法院強調,此類要求的違反不能通過簡單的實質錯誤更正來彌補,而需要通過正常渠道進行上訴。
禁止事由包括可能影響緩刑批准的因素,例如犯罪記錄或表明一定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因此,一審判決的決定能夠準確評估這些因素至關重要。
2024 年第 15389 号判決是關於緩刑暫停的判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闡明,在存在禁止事由的情況下,關於緩刑批准的概念性錯誤不能通過更正工具來糾正,而必須通過上訴來處理。這一原則強調了法官進行嚴格評估的重要性,以確保決定始終符合現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