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的公正性和正确的地域管辖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支柱。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25 日第 31906 号判决中,对《刑事诉讼法》(c.p.p.)第 11 条的适用进行了关键澄清。该判决驳回了将为法官设定的地域管辖权豁免权延伸至司法警察的代理人和官员的请求,从而在司法系统内不同职能之间划定了根本性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是保障法官的规定,将涉及其所在辖区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转移。其目的是防止因司法角色的敏感性而产生的干预或偏袒的表象。
此案由最高法院审理,涉及对米兰上诉法院就被告 G. S. 所作判决的上诉,并提出了《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因涉嫌违反宪法第 3 条和第 111 条而具有合宪性问题的质疑。人们质疑将司法警察排除在此豁免权之外是否不合理。
最高法院(庭长 A. E. 博士,报告员 C. P. 博士)宣布该问题“明显没有根据”。判决要旨明确无误: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因涉嫌违反宪法第 3 条和第 111 条,在未规定地域管辖权普通规则的豁免权也适用于司法警察的代理人和官员方面,其合宪性问题明显没有根据。这是因为法官和司法警察的地位是不同的且不可比的,因此只有对前者而言,豁免性规定才是合理的,该规定旨在满足审判的公正性,包括其表象。
最高法院强调了法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不同和不可比性”。法官进行审判,决定人身自由和法律适用,这一角色需要加强对公正性的保护,包括感知的公正性。司法警察履行调查和支持职能,不进行审判。平等原则(宪法第 3 条)允许对本质上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待遇。这一解释在判例中已得到巩固(2015 年第 19070 号,2007 年第 26998 号,2018 年第 18110 号)。
这种区分的原因包括: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1906 号判决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的特殊性及其出台的逻辑。该判决确认了该规定的合宪性,强调了区分司法系统中的角色和职能的重要性,以确保公平的审判和法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