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通知:24941/2025号判决中关于门牌号变更的通知义务

在刑事诉讼法的复杂体系中,正确送达传票至关重要。正是通过这些程序,被告才能知晓对其不利的诉讼文件,从而保障其充分的辩护权。但是,如果被告声明或选择的住址发生了非其直接意愿引起的变更,例如市政当局决定的门牌号变更,又会怎样呢?最高法院在2025年7月7日公布的第24941号判决中,就这一敏感问题再次发表了意见,为所有相关方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声明或选择住址的原则:刑事诉讼的基石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被告在首次被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时,有义务声明或选择一个用于送达的住址。这一选择并非仅仅是形式,而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行为,要求被告及时更新该地址。其目的是明确的:确保诉讼文件,如通知、传票或判决,能够实际送达收件人,从而保证对抗原则的合法性以及辩护权的完整性。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已巩固了如下观点:声明或选择住址要求被告承担勤勉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必须确保收到通知,并因此及时报告任何可能阻碍或使送达困难的变更。本案判决由第一刑事庭作出,由B. M.博士担任庭长,R. C.博士担任报告员,处理了G. M.被告的案件,其上诉被罗马上诉法院驳回。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对被告至关重要的细节

最高法院判决的焦点在于被告即使面对其住址外部变更的责任。概括该原则的判决要旨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声明或选择住址的被告,有义务通知任何变更,即使该变更是由市政当局改变门牌号引起的。

这一裁决毫不含糊地澄清了通知义务不仅限于被告自愿变更住址(例如,搬迁),还包括那些可能看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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