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与缓刑:最高法院关于有限上诉的第 28984/2025 号判决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8984 号判决中,就“认罪协商”问题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该判决界定了当对刑罚的协议以缓刑的批准为条件,而法官未对此请求进行说明时,上诉的限制。这一立场保护了被告,使其在质疑特定缺陷的同时,能够保留认罪协商的益处。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一重要裁决的细节。

认罪协商与缓刑

认罪协商(刑事诉讼法第 444 条)是一种特别程序,允许被告与检察官就减轻刑罚达成协议。通常,此类协议以缓刑(刑法第 163 条)为条件,缓刑在特定条件下暂停执行刑罚。未就此请求作出裁决或说明可能会使判决无效。最高法院正是针对这一缺陷进行了干预。

第 28984/2025 号判决:关键原则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庭长 D. N. Vito,报告员 M. M. Beatrice)涉及被告 C. P.M. E. T.,他因未就缓刑作出说明而对的里雅斯特预审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未要求完全撤销认罪协商。最高法院认为此行为合法,并确立了以下原则:

在认罪协商方面,被告在与刑罚的协议以缓刑的批准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因未就该条款作出说明而对判决提出异议,并且可以合法地将上诉限制在最高法院仅针对未就协议附加条件作出裁决的部分,证明其对协议的完全撤销不感兴趣。(在理由中,法院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上诉的转交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44 条第 3 款的规定,阻止合法性法官基于被上诉判决的全部撤销作出裁决)。

该判决明确指出,被告可以有选择地质疑与缓刑有关的缺陷,同时保留认罪协商的益处。转交原则禁止最高法院在仅对缓刑缺陷感兴趣的情况下撤销整个判决。这确保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保护,避免了不必要的程序负担。

实际影响与法律保护

该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 有针对性的保护:被告仅质疑缓刑的缺陷,保留认罪协商的优势。
  • 效率:避免了完全撤销,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
  • 法律确定性:巩固了对刑事诉讼法第 444 条第 3 款、第 448 条第 2 款以及刑法第 163 条的解释。

这一立场与之前的裁决(第 4832/2016 号和第 17880/2019 号)一致,在被告的权利与程序效率之间取得了平衡。

结论:必要的平衡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8984 号判决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一步。它为被告提供了“有针对性”的上诉途径,确保了对个人权利更有效的保护,而不会因不必要的撤销而加重司法系统的负担。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一裁决是战略性地处理认罪协商上诉案件的重要参考,促进了保护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