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的复杂格局中,程序性期限对于确保调查的正确进行和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在初步侦查期限届满后获取的证据的可用性问题,特别是在羁押目的方面,一直是辩论和司法干预的对象。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第 20166 号判决书,由 F. Casa 法官主持,A. Centonze 法官担任报告员,为这一敏感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撤销了卡坦扎罗自由法院的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
初步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此期间,检察官收集必要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405 条规定了这些侦查必须在何时结束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可延长至最多十八个月或两年。遵守这些期限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义务,而是对被告的一项实质性保障,旨在避免其长期处于法律不确定状态和被指控的阴影之下。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407 条第 3 款规定,在期限届满后进行的侦查行为无效。然而,这种无效并非绝对,并引发了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在适用羁押措施时。最高法院的干预正是基于这一点,以解决一个具有重大实践和理论意义的问题。
最高法院的裁决侧重于证据无效在羁押目的方面的适用性,这对被告人身自由具有特别大的影响。具体案件涉及一名被告人 R. P.,以及在另一项独立但与同一犯罪背景相关的诉讼中正式获取的线人证词的使用。法院制定了明确的原则,以避免规避有关期限的规定。以下是判决要点:
在初步侦查期限届满后由检察官获取的证据,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用于羁押目的:在与已届满期限的诉讼所涉事实无关的侦查中获取,或者来自与客观和主观上不同的犯罪事实相关的其他诉讼,并且无论如何,这些结果不得是为核实和深入研究在已届满期限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证据而进行的侦查的结果。
这一判决要点至关重要,值得仔细分析。法院区分了两种主要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迟到的证据可用于羁押措施,但设定了一个关键限制。总之,如果证据符合以下条件,则允许使用:
然而,关键点在于否定条件:这些结果不得是为核实或深入研究在已届满期限的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证据而进行的侦查的结果。换句话说,不能利用“平行”或“附属”诉讼来规避侦查期限的强制性。在 R. P. 的案件中,法院指出,尽管这些证词是在一项独立诉讼中正式获取的,但犯罪背景是同质的,这表明可能存在规避禁令的情况。这一原则加强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407 条的规定以及之前的判例(例如 2018 年第 9386 号),阻止了无效性成为一项容易被规避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裁决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平衡刑事诉讼体系的两项基本需求方面的持续努力:侦查行动的有效性与辩护保障的保护。一方面,国家有责任追究犯罪并将其责任人绳之以法,包括通过采取必要的羁押措施以防止犯罪再次发生、逃跑或干扰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273 条)。另一方面,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并且不应受到无限期侦查的限制,这些原则也是欧洲法律的核心。
本判决重申,遵守初步侦查期限并非阻碍查明真相,而是法律文明的基石。迟到的行为无效旨在使检察官负责,并保护被告免受程序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胁。尽管允许例外情况,但这些例外情况受到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并确保所有证据的获取都符合合法性和及时性原则。
最高法院第 20166/2025 号判决书代表了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407 条以及羁押期间证据使用的复杂解释的一个确定点。它澄清说,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客观和主观上不同的诉讼或无关的侦查)可以获取初步侦查期限届满后的证据,但这些证据绝不能成为规避为保护被告而设定的时间保障的工具。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任何卷入刑事诉讼的人来说,深入理解这些细微差别至关重要。我们的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提供咨询和援助,确保辩护得到周全的关注,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司法发展,以确保权利和保障始终得到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