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盗窃:最高法院与电子电表篡改(判决书第 19021/2025 号)

在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对非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至关重要,尤其是在非法行为随着技术发展而演变的情况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通过篡改电子电表来窃取电力。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19021 号判决书中提供了关键的澄清,精确地界定了此类情况下的盗窃罪与计算机欺诈罪的界限。这项裁决不仅巩固了判例的方向,还为理解此类行为的法律影响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关键区别:盗窃还是计算机欺诈?

最高法院在审理 C. L. 案件时,其核心问题是针对电子电表“芯片”中测量数据的篡改行为的法律定性,目的是逃避支付所消耗的电费。判例有时在适用刑法第 624 条(盗窃)和第 640 条之三(计算机欺诈)之间摇摆不定。这并非学术上的区别,它在刑罚和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带来了显著差异。

由第五刑事庭作出、由 P. R. 主持、S. E. V. S. 担任报告员的判决,确认了一个既定的方向:在此类情况下,构成的是加重盗窃罪。但原因是什么?分析判决要点至关重要:

通过篡改电子电表测量“芯片”中包含的数据来窃取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计算机欺诈罪,因为此类行为本身并非旨在篡改电子设备,而是旨在非法占有未计量的电力。

这一判决要点具有非凡的重要性。它澄清说,决定性因素不是电子设备的篡改本身,而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即电力。篡改“芯片”并非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电力盗窃的“欺诈手段”。事实上,根据判例,包括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96 年第 10495 号判决)的认定,电力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盗窃罪(刑法第 624 条)的“动产”。

加重盗窃罪:理由与排除计算机欺诈

为什么最高法院坚持认为构成盗窃罪(刑法第 624 条)而非计算机欺诈罪(刑法第 640 条之三)?关键在于行为的意图。当行为人非法干预计算机或电信系统或数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就构成计算机欺诈。在这种情况下,篡改会操纵系统的运行,通过一个被篡改的系统以错误的方式执行的操作来获取经济利益。

然而,在电力盗窃的情况下,电表的篡改掩盖了对物理资源(电力)的提取,这些电力被实际地从供应商那里窃取。篡改“芯片”是为了阻止对消耗量的正确计量,但电力的占有行为独立于测量系统的运行是否被篡改。电力被“获取”和消耗,而供应商对此毫不知情或未予同意。这构成了盗窃罪的客观要素:对他人动产的盗窃和占有。

适用的加重情节是刑法第 625 条第 1 款第 7 项的规定,该款涉及使用“欺诈手段”。篡改“芯片”完全符合这一类别,因为它构成了足以规避所有者监管并允许非法占有的伎俩。

最高法院的判例多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如判决中引用的先前判决要点所示。这一方向强调了最高法院解释的一致性:

  • 电力可被定性为动产。
  • 篡改电表是盗窃电力的欺诈手段。
  • 该行为旨在直接占有,而非操纵系统以获取系统本身产生的利润。

结论与最终反思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9021 号判决代表了刑法领域的一个确定点,确认通过篡改电子电表来窃取电力应被定性为加重盗窃罪而非计算机欺诈罪。这项裁决重申了盗窃罪客观要素(即占有他人动产)的核心地位,并澄清说,使用技术工具来实现此类盗窃构成加重情节,而不是另一种犯罪类型。

对公民而言,这项决定是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的警示。对法律从业者而言,它巩固了一种确保在不断发展的领域中,法律规范应用确定性和一致性的解释,在这个领域,技术既可以是进步的工具,也可以是违法的手段。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