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与国际金融流动相关的洗钱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辩论的焦点。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1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4 月 10 日)第 14175 号判决中再次介入,以界定在意大利境内部分实施的行为是否足以确立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本案源于一笔从外国账户向意大利一家银行的另一账户进行的电子转账,该账户的持有人与转账人不同;这是数字支付时代典型的案情,但对调查人员、银行和专业人士来说,它带来了许多实际影响。
关于洗钱犯罪,通过犯罪来源资金的跨境“转账”实现的犯罪,由于其自由形式犯罪和可能持续的完成性质,在任何后续的银行账户之间转账或提取资金的时刻和地点完成,因此,为了确立意大利的管辖权,只要犯罪行为的任何一个片段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已足够。
该判决重申了 2020 年和 2017 年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先例,强调了三个要点:自由形式犯罪的性质、可能持续的完成以及意大利境内任何犯罪行为片段的相关性。因此,最高法院巩固了《刑法典》第 9、10 和 16 条关于空间效力的解释,并与《刑法典》第 648 条之二结合阅读。
根据法官的说法,洗钱犯罪不仅仅是将在非法所得的初始存款存入账户,而是会持续到阻止识别资金来源的转移行为为止。这为国家司法机关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即使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干预:
这一原则让人想起在网络犯罪领域已经确立的原则:在意大利境内存在服务器就足以确立管辖权。同样,在这里,只要意大利银行系统被触及一次就已足够。因此,意大利的信贷机构有义务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第 231/2007 号法令第 35 条),否则将承担连带行政责任。
由 A. P. 主持的合议庭重申,将其归类为自由形式犯罪允许重视即使是最小的行为:提取或存入资金的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因此:
该判决还敦促辩护律师核实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片段”的定义:偶然的或与被告意图无关的入账在理论上可能排除主观要素。界限仍然很微妙,并将成为未来判例的来源。
第 14175/2025 号判决加强了最高法院在打击洗钱方面的立场:只要意大利银行系统受到影响,意大利的管辖权就很容易确立。对于金融行业从业者和法律顾问来说,这要求他们关注跨境交易和资金的可追溯性。对于被告来说,辩护必须侧重于证明外部行为与内部行为之间的实际联系,而对于调查人员来说,则为开展更有效的国际调查打开了大门,利用司法互助和欧洲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