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1 日作出、2023 年 8 月 1 日存档的第 33865 号判决书,为理解绑架罪中因病致残的状况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它阐述了被害人认知和/或意志能力减弱的情况如何影响该罪的依职权追诉。这一点对于确保公平正义和保护弱势受害者权利至关重要。
根据《刑法》第 605 条,绑架罪在某些情况下可依职权追诉。本判决重申了一项基本原则:因病致残不一定源于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也可能出现在受害人认知和意志能力减弱的暂时性情况中。
因病致残的被害人,是绑架罪依职权追诉的法律前提,涵盖了所有那些即使是暂时性的,且不一定由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或障碍引起,但被害人认知和/或意志能力减弱的情况,尽管其整体智力能力并未受到根本性损害或显著削弱。
这一原则与之前的判例相符,这些判例已在类似情况下处理了残疾问题。例如 2014 年的第 17762 号和 2005 年的第 9163 号判例,都强调了考虑受害者个人状况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性。
总之,第 33865/2023 号判决是保护绑架等严重犯罪受害者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对因病致残概念的澄清,为确保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并能充分适用正义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因此,法律从业者必须越来越意识到这一概念的含义,以确保公平公正并尊重所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