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诉讼制度规定了专门的救济工具,以纠正可能损害判决公正性的重大疏忽。其中之一是基于事实错误的撤销诉讼,这是一种非常规救济手段,适用于法官的判决基于对某一事实的肯定(而该事实的真实性被无可辩驳地排除)或对某一事实的否定(而该事实的真实性已被确凿证实)的情况。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的第30927号裁定书处理了一个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当事人的权利受损并非源于解释性错误,而是源于纯粹的物质偶然性:一份已按规定提交的文件未能被查阅到。
在本案中,由M. N.律师代理的上诉人L.在诉讼终结令下达后被判承担诉讼费用。该判决的前提是缺乏《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第152条规定的替代声明,而该声明是获得特定领域诉讼费用豁免的必要条件。然而,该文件实际上已按规定制作并提交,但在作出判决时并未在案卷中被发现。由R. M.主持、S. M.担任报告法官的最高法院必须确定,这种遗失是否构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5条第4项提起撤销诉讼的前提条件。
核心问题在于诉讼行为或文件概念的延伸。传统观点可能认为,法官仅需对在评议室中实际呈现在其眼前的材料负责。然而,最高法院扩大了这一视野,将那些虽已按程序纳入诉讼程序,但因非代理律师过错的偶然事实而未被法官审查的文件也纳入了对当事人的保护范围。以下是认定该错误具有相关性的主要条件:
关于撤销诉讼,就《民事诉讼法》第395条第4项所指的事实错误而言,所谓的“诉讼行为或文件”不仅应包括法官在案卷中实际发现的材料,还应包括那些虽由当事人按程序提交,但因非当事人过错的偶然事实而未能被查阅到的材料。
这一法律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将关注点从文件的物理存在转移到了提交的合法性上。如果专业人士已履行了其义务,司法系统的效率低下不应由公民承担。法院承认,事实错误也可能源于案卷的缺失,前提是该文件在诉讼范围内正式存在,且其缺失对错误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30927/2025号裁定书重申了一项法律文明原则:实质内容必须优于形式上的偶然性或行政失误。通过受理撤销诉讼申请,最高法院纠正了因案卷物质缺失导致感知错误而受损的司法公正。对于专业人士和公民而言,该判决为抵御那些可能忽视已按程序完成的诉讼文件真实性的程序自动化倾向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