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与合并程序: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30342 号判决中予以澄清

在刑法领域,对人身强制措施的管理是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因为它在最终定罪之前直接影响个人自由。当一个单一的程序涉及多个主体,他们被指控犯有不同性质的罪行时,情况就更加错综复杂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第 5 庭在 2025 年 7 月 24 日(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存档)作出的第 30342 号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为所谓的“主观合并程序”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方式提供了关键的澄清。

合并程序的困境:统一性与个人保障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为 G. C. 先生,主审法官为 P. E.,驳回了对莱切自由法院命令的上诉。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某些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不允许事先讯问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第 2 款之二的规定,例如有组织犯罪或恐怖主义罪行),而其他被告人则被指控犯有强制要求事先讯问的罪行,作为基本辩护保障的罪行。关键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分离诉讼地位,以确保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关于人身强制措施,在主观合并程序中,如果某些主体被指控犯有不允许事先讯问的罪行,而其他主体被指控犯有允许事先讯问的罪行,则预审法官不必分离各方地位,程序保持统一,仅区分强制措施的适用制度,但必须通过发出独立的命令和采取有效的做法,避免损害对被指控犯有不允许事先讯问罪行的人的即时保护需求,使后者事先讯问的通知与对其他共同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的命令相吻合。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预审法官(GIP)不必分离程序,保持案件的统一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保障必须被牺牲。相反,强制措施的适用制度必须有所区别。对于被指控犯有“不允许事先讯问的罪行”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规定的事先讯问权仍然完整,必须通过特定的“有效做法”和“独立的命令”来确保。这意味着,对这些主体进行保障性事先讯问的通知,必须与对其他共同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命令的执行相吻合,从而确保辩护权而不损害整体的强制措施需求。

程序效率与辩护权之间的平衡

最高法院的决定基于在刑事程序的效率和速度需求与被告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保护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正如判决所重申的,保持程序的统一性符合程序经济的逻辑,以及在存在不同主体行为之间联系的情况下,评估证据整体情况的需要。然而,最高法院强调,这种统一性绝不能导致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被告人的保障性讯问权的压缩。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是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它允许被告人在强制措施完全生效之前,陈述自己的案情并反驳对其不利的证据。

保障被告人的实施方式

  • **程序的统一性:** 预审法官不必分离被告人的地位,保持案件的统一性。
  • **强制措施适用制度的区分:** 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必须根据罪行的性质和每个被告人的地位进行调整。
  • **发出独立的命令:** 为确保保障的特殊性,必须发出单独或明确区分的命令。
  • **时间上的吻合:** 对被指控犯有不允许事先讯问罪行的被告人的事先讯问通知,必须与对其他被告人执行强制措施命令的执行同时进行,以确保及时性和辩护权的完整性。

结论:未来司法实践的灯塔

由 G. A. 博士主持的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342 号判决,已成为人身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参考点。它重申了辩护权和保障性讯问权的核心地位,即使在复杂的程序背景和多名被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项判决为如何在调查需求与宪法和程序原则之间取得平衡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每个公民,无论其卷入的程序多么复杂,都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充分保障。对这些原则的仔细应用,对于意大利司法系统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