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继续界定刑法典第 416-bis 条规定的黑手党式犯罪协会的界限。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15 日的第 30176 号判决书中,对证明犯罪协会的恐吓力量提出了关键性解释,这是构成这一严重犯罪的关键要素。
人们经常质疑黑手党式恐吓力量所需的范围:它是否必须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结构中并具有“大规模”影响,还是更有限的体现就足够了?过于僵化的解读可能会阻碍对那些虽然采用黑手党式手段但并未全面控制的犯罪集团的打击。最高法院驳回了都灵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为构成刑法典第 416-bis 条规定的犯罪,无需证明犯罪协会的恐吓力量已大规模渗透到目标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中,只要该协会在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内使用恐吓力量以实现上述条款第三款规定的目的,并已获得独立于其成员个人声誉和威望的犯罪声誉和威望,已实际表现出一种被视为恐吓的能力,并因此在该协会活跃的范围内产生了沉默的服从。
最高法院,由 M. G. R. A. Miccoli 担任庭长,E. Pilla 担任报告员,重申恐吓的有效性不取决于其普遍传播。重要的是它能够产生服从和沉默,即使在更有限的范围内。该判决强调,基本要素是:
这一判例解释与先前的判例一致,为打击黑手党式犯罪协会提供了重要工具。它允许有效打击那些在特定领域或狭窄区域内行使黑手党式控制的犯罪集团,而无需证明其大规模渗透。对于必须适应犯罪表现形式不断变化的刑法来说,这是一个关键原则,它侧重于黑手党现象的实质。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176 号判决阐明,黑手党式恐吓的证明不需要大规模传播。即使在有限的范围内,只要犯罪协会拥有自身的犯罪声誉,实际感知和沉默的服从就足够了。这一方向对于严格执行刑法典第 416-bis 条和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