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系统在其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引入了所谓的“书面审判”,这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上诉阶段。然而,效率绝不能凌驾于个人基本权利之上。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30606 号判决中就这一微妙的平衡进行了裁决,该裁决加强了被告在自己的审判中出庭的权利,即使程序规定了简化程序。
《刑事诉讼法》(c.p.p.)第 598-bis 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上诉审判,允许在不征求当事人实际出庭的情况下,仅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判。该程序旨在加快司法进程,但引发了关于辩护权和对抗权充分保障的疑问。最高法院,由 D. A. G. 法官主持,T. F. 法官撰写,就涉及被告 D. P.M. S. 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其亲自出庭的请求被布雷西亚上诉法院驳回,导致被上诉的判决被撤销且无需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裁决的核心在于明确肯定了被告要求亲自参与自己审判的权利,即使是书面审判。这项权利并非仅仅是一种选择,而是基本权利,是公正审判的基石。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 598-bis 条规定的上诉书面审判,被告本人提出的出庭请求是可允许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字面含义以及参与自己审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及时提出此类请求后,以书面形式而非参与形式进行的审判,将因违反对抗权而导致审判和随后的判决无效。
正如裁决明确表达的那样,亲自出庭的请求完全可允许且必须被接受。这种解释不仅基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可剥夺的参与自己审判的基本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根植于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该条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CEDU)第 6 条,该条保护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如果及时提出请求,侵犯这项权利并非简单的违规,而是如此严重的缺陷,将导致审判和随后的判决无效,需要重新审理以恢复充分的对抗。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司法实践和被告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606 号判决是刑事诉讼中诉讼效率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平衡的基石。它确认了被告在自己的审判中,即使是在最简化的阶段,也作为主角的重要性。这一裁决不仅保护了个人,而且加强了整个司法系统,确保了司法不仅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公正和尊重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