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复杂格局中,司法系统的效率与各方基本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一个持续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20343/2025号判决(于2025年6月3日存档)中发表了意见,处理了与即决审判和被害人地位相关的一个首要重要问题。该判决为如何补正程序上的无效,特别是未送达的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解释,勾勒了一条平衡效率需求与保障的道路。
即决审判是《刑事诉讼法》(第453条及以下)规定的特殊程序之一,旨在加快司法进程。当证据显而易见且被告已被讯问,或虽经传唤但未到庭,或已作出表明证据显而易见的陈述时,即会启动即决审判。其目的是跳过预审,直接进入审判阶段,从而显著节省了诉讼时间。然而,正是由于其加速的性质,所有保障措施的遵守至关重要,包括所有相关方的正确告知。
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方面之一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赋予其了解诉讼进展的权利,特别是能够作为民事当事人提起诉讼,以获得其所受损害的赔偿(第79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6条第3款,未向被害人送达即决审判令构成一种一般性无效,具有中间性质,根据第180条的规定。这种无效,如果未被补正,可能会影响整个程序,损害后续行为的有效性并延迟最终结果。提请最高法院注意的问题正是这种情况,即最初的未送达导致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就涉及被告 Z. Z. 和被害人 L. B. 的案件,对量刑判决提出上诉。
关于即决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8条之二的规定,正式向被害人送达关于审理被告提出的量刑申请的听证通知,使被害人能够在该听证会上提交其作为民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声明,从而补正了先前未送达即决审判令所产生的无效。
在第20343/2025号判决中,由 G. De Marzo 博士担任庭长、P. Valiante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解释性解决方案。上述判决要旨明确指出,因未向被害人送达即决审判令而产生的无效可以得到补正。这种情况发生在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8条之二收到关于听证会的正式通知时,即审理双方协议量刑(所谓的“认罪协商”)请求的听证会。
最高法院的推理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尽管最初的遗漏是一种缺陷,但随后对认罪协商听证会的通知仍然使被害人能够充分行使其作为民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换句话说,送达的最终目的——确保被害人能够参与并保护其利益——即使在比即决审判令送达稍晚的阶段,也得到了实现。这种解释避免了仅仅是形式上的不规范(尽管很重要)在实质上保障了受害方的辩护权时,阻碍了程序的进行。
最高法院的第20343/2025号判决是法律从业者重要的参考点。它重申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但同时对无效的规定提供了务实的解释,避免了可以实质性补正的形式缺陷不必要地阻碍司法进程。对于律师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更加关注送达阶段,但也意识到并非所有最初的未送达都是不可挽回的,可以通过后续行为进行补正,从而确保权利的有效行使。这项决定加强了保障主义与刑事系统功能性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