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在意大利刑法体系中属于最微妙、最复杂的犯罪类型之一,因为它深刻影响个人声誉和司法公正的完整性。充分理解该罪何时以及如何构成既遂,对于受害者和可能被指控者都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5806号判决中,就诽谤罪的既遂时刻提供了关键性的澄清,并就地域管辖权问题提供了宝贵指导。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项重要判决确立的原则。
根据《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任何人通过举报、控告、请求或申请(即使是匿名的或使用假名)指控某人犯有罪行,尽管明知其无罪,或为其捏造犯罪痕迹。其区分要素是明知被指控者无罪,并意图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它不仅保护被指控者的荣誉,更重要的是保护公众对司法公正正确运作的利益,防止基于虚假指控的调查和审判。
其严重性显而易见:可能导致对从未犯下的罪行进行逮捕、拘留和审判,带来毁灭性后果。因此,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在诽谤罪案件中,最常被讨论的方面之一是该罪构成既遂的确切时刻。这个问题不仅对于界定犯罪行为本身至关重要,而且对于确定例如法官的地域管辖权也至关重要。最高法院2025年第25806号判决,报告人F. C.博士,正是以极高的精确度处理了这一点。判决的最高指示规定:
诽谤罪作为即时犯罪,其构成时刻和地点在于虚假指控首次被告知司法机关或有义务向其报告的其他机关之时和地点,因为在此刻就已经产生了对被虚假指控者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因此,为此目的,同一主体对虚假指控进行任何后续的确认性陈述的重复是无关紧要的。(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警方收到包含虚假指控的陈述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警方是接收这些陈述的第一个机关)。
这项判决至关重要。法院强调,诽谤罪是一种“即时犯罪”,在单一、精确的时刻完成,不会拖延。该时刻被确定为虚假指控**首次告知**司法机关(例如检察官)或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机关(例如司法警察)的时刻。关键要素是虚假指控必须到达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机构。
这种解释的原因很简单:一旦进行了首次告知,就已经产生了对被虚假指控者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正是在那一刻,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即司法公正的正确运作,受到了侵害。因此,判决明确指出:
法院在其引用的案例中明确了其决定,考虑了司法警察收到陈述的地点,这与之前的判例(例如1996年第2110号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判决)一致。这种解释符合《刑事诉讼法典》第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根据犯罪发生地来管辖地域管辖权。
这项判决具有重大影响。对于受害者而言,及时采取行动并收集关于首次沟通的证据至关重要。对于被指控者而言,理解犯罪立即构成既遂有助于确定对辩护至关重要的时刻和地点。
立即联系在刑法领域有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可以评估情况,确定犯罪既遂的时刻,并采取行动保护其客户的利益,无论是举报诽谤罪还是为不公正的指控进行辩护。
2025年第25806号判决为诽谤罪的判例学做出了宝贵贡献。法院重申了该罪的即时性性质,并明确了其通过首次告知当局而构成既遂,从而为适用《刑法典》第368条和确定地域管辖权提供了一个明确而有力的标准。这种清晰度对于有效的司法和保护权利至关重要,并重申了维护一个免受虚假指控侵害的司法体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