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原告对无罪判决的上诉权:刑事最高法院第 28461/2025 号判决

民事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代表着寻求正义的受害者,不仅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为了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然而,获得此类赔偿的道路可能很复杂,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以被告无罪释放告终时。一个经常出现的关键问题是,民事原告是否有权以及何时可以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就此问题,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14 日第 28461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明确了此类上诉利益的界限。

民事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期望

民事原告是因犯罪而遭受损失的一方,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他们在诉讼中的存在是为了获得定罪判决,承认被告的责任,从而获得赔偿权。这意味着民事原告的利益与刑事诉讼的结果密切相关,特别是与导致损失的事实的认定有关。

第 28461/2025 号判决:何时上诉不可受理

最高法院的判决源于卡塔尼亚法院因缺乏起诉而宣布被告 G. P. M. S. 无罪释放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原告提出了上诉,试图获得对该决定的审查。然而,法院宣布该上诉不可受理,重申了上诉利益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判决的最高法条,以范例性的方式阐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场,规定如下:

在提起上诉方面,民事原告只有在无罪判决是基于事实认定且对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赔偿和归还请求产生不利影响时,才有权对被告的无罪判决提出上诉,而不是在无罪判决是由于严格的程序原因在诉讼初期“in limine litis”作出时。 (在本案中,无罪判决是由于缺乏起诉而宣布的,导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明确区分了源于对事实的深入分析(“事实认定”)的无罪判决,以及由于纯粹的程序原因在诉讼初期“in limine litis”或在不进入实质问题的情况下作出的无罪判决。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事实认定对赔偿请求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被告未实施该事实),民事原告就有合法利益提起上诉。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当无罪判决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或障碍(例如,缺乏起诉条件,如缺乏起诉)时,这种利益就会消失。

判决理由:诉讼的独立性与法律依据

这种区分的理由在于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的独立性原则。如果无罪判决是程序性的,民事原告的赔偿请求在实质上不会受到影响。换句话说,受损方仍然可以在民事法庭上重新提起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而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无罪判决不会阻止这种可能性。例如,因缺乏起诉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认定被告无罪或事实不存在,而仅仅是认定由于形式上的缺陷而无法继续刑事诉讼。相反,“实质性”无罪判决(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0 条作出的判决,因为事实不存在)也会在民事法庭上产生排除效力,从而充分证明上诉的利益。

法院隐含地引用了《刑法典》(更准确地说是《刑事诉讼法典》)第 129 条,该条规定了在存在特定原因时“不应进行”的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 529 条和第 568 条,分别规定了不应进行的判决和上诉利益。该判决与先前的类似判决一致,包括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如 2018 年第 19738 号和 2012 年第 35599 号,这些判决已经澄清了这种微妙的区别。

因严格程序原因而作出的无罪判决的例子包括:

  • 缺乏起诉或其他起诉条件。
  • 犯罪已过诉讼时效。
  • 被告死亡。
  • 大赦。

结论和最终思考

最高法院第 28461/2025 号判决为民事原告及其律师提供了重要的警示。仔细分析刑事无罪判决的理由,以了解是否仍可在民事法庭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者相反,是否需要对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点至关重要。上诉利益并非自动获得,而是在刑事判决对与赔偿请求相关的事实认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时才产生。在因程序原因而无罪释放的情况下,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道路并未被完全堵死,而是简单地转移到了另一个司法程序,即民事程序,在那里,赔偿请求可以得到充分评估,如果成立,则可以得到支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