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 648 条之二规定的洗钱罪是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其构成要求存在一个“基础犯罪”,即洗钱活动所涉财产或金钱的来源犯罪。但是,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控方对原始犯罪的看法发生改变,会发生什么情况?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布的第 11483 号判决,正是处理了这一敏感问题,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辩论原则的必要性。
洗钱罪是指阻碍源自犯罪的资金、财产或其他收益的识别。这是一种“自由形式”的犯罪,可以通过多种行为实现,从替代、转移到用于经济或金融活动。其基本要素是,行为所涉财产必须源自非过失犯罪。此“基础犯罪”不一定需要通过最终判决来确认,但其存在必须在洗钱罪的审判中得到证明。
最高法院,由 A. PELLEGRINO 博士主持,M. PERROTTI 博士担任报告员,撤销了萨勒诺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就涉及被告 N. S. 的案件所作的裁决。本判决阐明了一个关键方面:
为构成洗钱罪,基础犯罪可以与最初指控的犯罪不同,前提是不同的法律定性已成为辩论的对象。(根据该原则,法院撤销了维持一审判决的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尽管对指控的犯罪进行了变更,但将洗钱罪的基础犯罪确定为“逃避纳税义务罪”,而不是一审中辩论的焦点“虚假申报罪”,而未允许上诉人就此问题进行辩论)。
这一判例具有非凡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法官可以确定一个不同于最初指控的基础犯罪,但前提是必须就这一“新”定性进行了充分的控辩辩论。在本案中,上诉法院将基础犯罪从“虚假申报”(第 74/2000 号法令第 4 条)变更为“逃避纳税义务”(第 74/2000 号法令第 11 条),但未给予各方讨论和为这一新论点进行辩护的机会。这一疏忽侵犯了被告的辩护权,导致判决被撤销。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我们诉讼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辩论权,该权利受《宪法》第 111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保障。当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在此情况下是基础犯罪的法律定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使辩护方能够:
最高法院的判例过去也曾处理过类似问题(参见法律依据和先前判例,如第 10746/2015 号判决或第 6584/2022 号判决),巩固了案件事实或其定性变更必须始终保证辩护权充分行使的观点。本案判决重申并加强了这一方向,并具体说明了它如何适用于洗钱罪基础犯罪这一敏感领域。
最高法院第 11483/2025 号判决不仅是对洗钱罪的技术性裁决,也是对刑事诉讼完整性的一次重要警示。它提醒所有法律从业者,即使面对洗钱罪这样复杂的犯罪,被告的基本保障,尤其是辩论权,也绝不能被牺牲。对指控的视角转变总是需要适当的信息和辩护方进行辩论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符合宪法和欧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