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作出第45586号判决,该判决涉及刑法中一个重要议题:司法保管人在封印被破坏情况下的责任。该判决对封印破坏与未申报(omessa denuncia)之间的区别进行了重要澄清,并强调了保管人在被查封财产背景下的具体责任。
本案涉及被告人C. L.,其为被查封财产的司法保管人,被指控未及时通知司法机关第三方破坏封印的行为。法院裁定,此类行为构成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封印破坏罪,排除了第361条规定的未申报罪的可能性。
司法保管人——未及时通知第三方破坏封印——构成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罪——未申报罪——构成——理由。司法保管人对被查封并贴有封印的财产,因未履行其阻止事件发生的法律义务,而未及时通知司法机关其封印被第三方破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封印破坏罪,而非刑法第361条规定的未申报罪。在上述两项犯罪规定之间存在表面上的规范竞合,应通过“增量特别性”原则(principio di specialità per addizione)解决,因为在这两项规定中,行为均由公职人员实施,并可能表现为未申报,但仅在封印破坏这一具体情形下,该行为只能由财产保管人实施。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司法保管人的角色及其监督义务的重要性。事实上,封印破坏不仅是形式上的不遵守,还具有严重的法律和实际后果。保管人作为公职人员,有义务保护财产,并在封印被破坏时及时通知司法机关。该判决明确指出,封印破坏被视为比未申报更严重的犯罪,正是因为对保管人行为的特殊要求。
2024年第45586号判决代表了司法保管人责任定义方面的重要进展。它承认了封印破坏的严重性,并明确指出,在未申报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责任制度。这一判决不仅加强了保管人的作用,还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促进了对现行刑法规定的更大程度的关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