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年6月20日存档的最新第26721号判决,就缓刑的撤销以及上诉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明确指出,上诉法院法官不得“依职权”撤销由另一判决已授予的缓刑,除非在审判过程中查明了阻碍性原因。
缓刑由意大利刑法第168条规定,该条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授予此项利益。然而,本判决强调,任何阻碍性原因都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得到记录和核实。特别是,上诉法院法官不得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干预先前由另一法官作出的决定。
根据《刑法典》第168条第三款撤销缓刑——上诉审判——“依职权”宣告与被上诉判决不同的判决错误授予该利益的可能性——排除——理由。关于缓刑,上诉法院法官不得“依职权”撤销由与被上诉判决不同的另一判决所授予的、违反《刑法典》第164条第四款的利益,因为这需要根据事实查明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已以书面形式出现阻碍性原因。
本判决重申了遵守合法性原则以及准确评估具体情况的重要性。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
总之,2023年第26721号判决就上诉法院法官在缓刑方面的权限问题作出了重要澄清。它强调,撤销此项利益不得在未充分核实情况和阻碍性原因的情况下进行。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而且确保了法律更公平、公正的适用,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