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4 日作出、同年 12 月 6 日存档的第 48560 号判决书,为反思《刑法典》第 416-bis 条规定的犯罪团伙中的窝藏罪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就一人被指控协助黑手党团伙成员逃避当局调查的案件事实作出了裁决。
法院明确指出,当行为人的行为旨在支持团伙成员逃避调查,但并不意图以“团伙成员身份”加入犯罪行为时,窝藏罪即告成立。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明确区分了窝藏罪与参与犯罪团伙罪。
在《刑法典》第 416-bis 条规定的犯罪团伙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帮助团伙成员逃避当局调查的意图,而不是出于以“团伙成员身份”参与犯罪行为的意愿,则窝藏罪即告成立。(案件事实表明,在为黑手党团伙成员追回并交付窃听器后,窝藏罪成立)。
此判决属于一个复杂的法律背景,其中区分窝藏罪与参与犯罪罪具有根本重要性。根据《刑法典》第 110 条,共同犯罪是指积极合作,而在窝藏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态度仅仅是对已卷入犯罪的个人提供协助。以下考虑因素有助于澄清情况:
2023 年第 48560 号判决书为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提供了理解犯罪团伙中窝藏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视角。它强调,无论是否意图参与犯罪行为,帮助团伙成员逃避调查的意愿都可能构成具有刑事意义的行为。这一澄清对于维护法治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