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于2024年3月13日发布的第15655号判决,就涉及被查封或扣押财产被转移情况下的控告权主体资格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见解。该判决特别阐明了两个类别的当事人的权利:竞得人(aggiudicatario)和被查封债权人(creditore pignorante),并强调了他们如何都可能因此类非法行为而受到损害。
被查封财产被转移的犯罪行为,由《刑法典》第388条第5款规定。该条款对转移或损坏已被查封或扣押财产的人规定了处罚,并强调了相关财产保管的重要性。本判决的出现,正值对执行程序中竞得人和债权人权利日益关注的背景下。
控告权主体资格的认定——理由——具体情况。对于由所有权人兼保管人实施的、根据《刑法典》第388条第5款规定的被查封或扣押财产被转移的犯罪行为,控告权主体资格既包括竞得人,因为其在获得财产的权利上受到损害;也包括被查封债权人,因为即使其已通过出售所得价款获得清偿,但仍可能面临竞得人因保管义务履行不当而对竞得提出异议的风险。(具体情况涉及对被查封房产附属财产的搬移,违反了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完整性进行保管的义务)。
法院裁定,竞得人和被查封债权人均有权提出控告。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尽管债权人可能已收到出售所得价款,但其面临的来自竞得人的潜在争议风险不容忽视。通过这种方式,判决强调了在执行阶段保护权利的重要性。
这项判决代表着在执行程序中朝着更大程度的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确保所有相关当事人在涉及被查封财产的非法行为发生时,都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总之,意大利最高法院2024年第15655号判决不仅明确了对被查封财产被转移行为提出控告的主体资格,还强调了保管以及保护执行程序中所有相关方权利的重要性。对于处于类似境况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以保护这些权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