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复杂体系中,区分程序性裁定和决定性裁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确定何种裁定可以或不可以获得既判力时。最高法院在其2025年6月16日第16034号令中,就一个关键点进行了阐述,就涉及司法技术咨询(CTU)的裁定的性质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一裁决不仅阐明了一个经常被讨论的方面,而且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导,确保了技术证据管理更大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本号令由E. Scoditti博士主持,G. Mercolino博士报告,源于P.先生(C. G.)与C.先生(R. F.)之间的争议。该问题是在热那亚上诉法院2018年5月4日的裁决之后出现的,该裁决宣布一项裁定不可受理,为向最高法院上诉奠定了基础。辩论的核心是关于司法技术咨询(CTU)相关裁定的法律性质及其获得“内部判决”效力的能力。内部判决是指判决中未被上诉或已确认的部分,在同一诉讼中变得最终确定,阻止了对该特定问题的任何进一步讨论。
最高法院在其第16034/2025号令中,公布了一项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判决要旨,值得仔细审查:
仅就已进行的司法技术咨询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以及可能需要进行新的专家调查的决定,即使包含在非最终判决中,也具有程序性和指示性性质,因此,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在诉讼的后续过程中可以撤销和修改;因此,它不适合获得内部判决的效力,而内部判决只能在判决的最小裁定上形成,该裁定由事实、法律和后果组成的序列代表,能够在争议范围内获得独立的决定效力。
这一判决要旨明确无误地澄清,法官关于司法技术咨询的决定——例如对专家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评估或进行新的专家鉴定的必要性——不具有对案件实质的决定性。相反,它们是“指示性”性质和功能的裁定。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这些裁定旨在管理诉讼、收集证据和审理案件,而不是最终解决争议的一部分。因此,它们不适合形成内部判决,并且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官撤销或修改,即使它们包含在非最终判决中。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内部判决只能在判决的“最小裁定”上形成,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独立和最终解决的裁定,将事实与法律联系起来并产生法律后果。不属于此类的是与证据相关的评估,例如关于司法技术咨询的评估,这些评估受《民事诉讼法典》第196条和第279条的管辖,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其灵活性。
这一裁决的后果对律师实践和民事诉讼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第16034/2025号令代表了关于司法技术咨询相关裁定性质和内部判决形成问题的辩论中的一个重要固定点。最高法院重申了关于司法技术咨询的裁定的指示性性质,确保民事诉讼保持必要的灵活性来查明事实真相,而程序性决定不会过早地排除全面深入审理的可能性。这一裁决是司法如何为适应诉讼的实际需求而演变的一个例子,同时保证了合法性和正当程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