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费用的管理,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是常见的争议来源。如果公寓共有人为对共有物进行不可延误的维修而预付了款项,会发生什么?他是否总有权获得报销?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7 日第 16351 号裁定中,通过严格解释《民法典》第 1134 条,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决对于公寓共有人和管理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界定了预付费用报销权的范围。
一般规定是,公寓维修的管理和批准应由全体会议或管理人负责。《民法典》第 1134 条引入了一个例外,允许单个公寓共有人在“紧急情况”下获得为“共有物”支付费用的报销。然而,这项规定是一项例外,因此,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防止单个公寓共有人任意取代管理机构,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因此,证明紧急情况不仅是必要条件,而且要求特别严格。
第 16351/2025 号裁定,在 S. (L. F. A.) 与 D. (V. G.) 的案件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卡塔尼亚上诉法院的判决。该裁决的核心内容包含在其判例要旨中:
未经管理人或全体会议授权,预付了共有物维修费用的公寓共有人,有权获得报销,前提是其根据《民法典》第 1134 条证明了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是指,为避免对公寓共有人本人、第三方或共有物造成损害,必须立即进行且无法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其他公寓共有人而产生的费用。因此,法院已通过紧急裁定命令的费用,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669-duodecies 条执行,不能视为紧急费用。
这项判例要旨重申了费用必须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预付的必要性。然而,关键点在于“紧急情况”的定义。最高法院具体说明,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构成紧急情况:
一项创新之处在于,法院已通过紧急裁定命令的费用,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669-duodecies 条执行,不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如果法院已发出维修命令,即使是紧急的,单个公寓共有人也不能预付费用并要求根据《民法典》第 1134 条获得报销。法院命令的存在意味着有时间向当局提出申请,并且存在执行的法律手段,这否定了《民法典》第 1134 条所要求的“自发性”和“无法通知”。
这项裁决强调了有意识行动的重要性。对于面临紧迫需求的公寓共有人来说,第一步始终是尝试联系管理人,即使是通过快速方式,以报告情况。只有在证明无法联系且存在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直接干预,并准确记录每个步骤和紧急情况。司法解释,如 2021 年第 27106 号判例要旨所确认的,要求对紧急情况进行严格证明:仅仅是有用性是不够的,必须是避免严重且迫在眉睫的损害所必需的,没有任何程序替代方案。
最高法院第 16351/2025 号裁定是一份清晰的指南。对于公寓共有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始终与管理人或其他公寓共有人沟通,并记录尝试;评估实际紧急情况,即为防止严重损害而必须进行的、不可延误的实际需求,而非仅仅是便利;避免任意行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不要取代公寓管理机构;注意法院命令,因为即使是紧急的法院命令,也排除了根据《民法典》第 1134 条预付费用的报销。咨询专门从事公寓法律的法律专业人士,始终是保护自身权利和预防争议的最明智选择。最高法院的清晰性有助于提高公寓管理动态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