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事诉讼受旨在确保审判效率和公正性的原则管辖。其中一项原则涉及在上诉中提出新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意大利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13 日第 15880 号裁定提供了一项基本澄清,区分了“新”(不可受理)诉讼请求和“不同但替代性”(可受理)诉讼请求。这对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民事诉讼法第 345 条第 1 款规定,在上诉中不得提出新诉讼请求。此禁令旨在保护双重审级,防止引入与一审无关的问题。然而,其解释通常需要司法机关的澄清干预。
第 15880/2025 号裁定(报告员 S. G. Guizzi)巩固了一项基本解释原则:
上诉中的新诉讼请求仅指那些,如同民事诉讼法第 345 条第 1 款后半部分例外且明确允许的诉讼请求一样,是对主要诉讼请求的“添加”,而“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果它们“替代”了原始诉讼请求,则不应被视为新诉讼请求,因此是可受理的。这些诉讼请求与原始诉讼请求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目的是最大化司法干预的范围,从而避免当事方就同一实质性事件再次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排除了以下情况:与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比,原告在一审中基于其原始指定以及后续指定无效的理由,主张获得人寿保险“新”受益人姓名的披露权,而现在基于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以及行使其法定继承份额的权利,主张同一权利,这构成不可受理的新诉讼请求。因为,除了其新颖性存疑之外,该诉讼请求是替代了原始诉讼请求,而不是添加。)
最高法院区分了:只有“添加”到原始主张的诉讼请求才是不可受理的。然而,“不同”的诉讼请求,即使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只要实质性目标保持不变,就可以“替代”原始诉讼请求,因此是可受理的。这是为了“最大化司法干预”并避免新的争议。人寿保险和法定继承人的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区别。
第 15880/2025 号裁定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345 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这种形式严谨性和实质灵活性之间的平衡,通过简化诉讼和确保全面的司法保护,促进了更有效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