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的第16826号令,由劳动庭审理,R. B. 博士担任报告员,为劳动争议中的共同被告资格问题提供了关键性的澄清。该裁决侧重于在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医疗主任的特殊地位,该领域中“双重归属”于医疗和学术机构常常会引发法律上的复杂性。这一判例的贡献对于保护专业人士和相关机构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在解决 A. G. 与 F. A. 之间的争议时(该争议在2020年2月13日被那不勒斯上诉法院驳回),重申了一项核心原则,该原则基于既定的判例(如2012年第8521号联合庭)和现行法规(D.Lgs. 502/1992 和 D.Lgs. 517/1999)。核心问题在于大学附属医院与大学本身之间形成了一种真正的“共同管理”。以下是完整判决要旨:
在由大学雇员提起的争议中,这些雇员在大学附属医院担任医疗主任,大学附属医院和大学均负有连带和共同的被告资格,因为根据规范其各自活动的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共同管理”,这使得两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被动义务方面都具有诉讼资格。这一声明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医疗主任可以同时起诉大学附属医院和大学。这种“连带和共同”的被告资格源于两个实体所开展活动的深刻相互联系和整合。参考法规描绘了一个协同作用的框架,足以证明共同责任,从而为劳动者提供更大的保护并简化法律行动。
这一解释的后果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医疗主任而言,能够同时针对两个实体采取行动,大大降低了程序性错误的风险,并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不再需要精确地确定唯一的责任方,从而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或补充诉讼的需要。这种处理方式承认了大学附属医院复杂的组织现实,其中临床、教学和研究活动密不可分。“共同管理”不仅仅是组织上的事实,更是一个转化为共同义务和责任的原则,从而加强了劳动者的地位。
最高法院2025年第16826号令代表了加强在大学附属医院工作的医疗主任保护方面的重要一步。通过澄清连带和共同被告资格原则,最高法院为解决这一敏感领域中的劳动争议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工具。这一裁决不仅简化了劳动者的法律行动,而且巩固了对大学与附属医院之间关系的解释,这种解释反映了它们实际的整合和共同责任,从而确保了权利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