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税收环境不断变化,要求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持续更新知识。税务核查是最敏感且经常引起争议的领域之一,特别是对于资本性质的狭小股东公司而言。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2025年6月9日第15274号裁决,由主席F. F.和报告员P. G.作出,对利润分配推定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基本澄清,重新定义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判决的意义及其实际影响。
狭小股东公司是指股东人数有限的法人实体,这些股东通常基于家庭关系或密切信任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由于其性质,此类公司历来受到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因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可能存在混淆。长期以来,判例法确立了一个原则:在缺乏严格的反证的情况下,在公司中核查到的额外利润被推定为按其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本裁决是根据I. G. A. M.对国家总律师提起的上诉作出的,它不仅重申了这一原则,而且显著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在狭小股东公司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推定不仅适用于核查到的额外收入组成部分,还适用于不被承认的支出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利润分配推定不仅在财政部发现未申报的收入(收入的积极组成部分)时适用,而且在不承认公司已扣除的成本(支出的消极组成部分)时也适用。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公司应税收入的增加,并由此推断为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增加。关键在于,证明相反情况的责任,即利润未分配或成本合法,完全由股东承担。这加强了财政部的立场,并要求纳税人更加警惕。
第15274/2025号裁决引入的真正新颖之处在于,将不被承认的支出组成部分等同于为利润分配推定目的而核查到的额外收入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如果财政部认为公司已扣除的支出不合法(例如,非相关费用、虚假发票或超额费用),则该不被承认的成本金额将被视为推定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这种解释基于税务核查的一般原则,并隐含地引用了1973年第600号总统令的条款,例如第37、38和39条,这些条款规范了财政部的核查权和应税收入的重构。因此,股东承担的相反举证责任成为保护他们的基本屏障。但什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