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司法合作领域,欧洲逮捕令(MAE)是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工具。然而,其适用常常引发复杂问题,尤其是在被移交人的权利和所谓的特别原则方面。最高法院在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11日存档)的第22045号判决中,对这一微妙的平衡进行了干预,该判决因其重要的实践和法律意义而值得仔细分析。
这项由V. G.博士担任主席、A. G.博士担任报告员的裁决,处理了在被移交人请求简易审理程序的情况下,对未包含在移交请求中的但在此之前犯下的罪行的可诉性问题。让我们详细了解这项重要裁决的要点。
欧洲逮捕令,在意大利由2005年4月22日第69号法律规范,是由欧盟成员国发出的司法命令,要求另一成员国逮捕并移交一个人,以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自由剥夺性的刑罚或安全措施。该制度的基石之一是特别原则,该原则在第69/2005号法律第27条(执行框架决定2002/584/GAI)以及一般国际条约,如1957年12月13日的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
根据该原则,被移交人不得因在移交前犯下的、与被移交罪行不同的罪行而被起诉、定罪或剥夺人身自由。该原则旨在保护被移交人免受突袭性或“附带性”的起诉,确保其移交是出于明确的原因。然而,相同的规定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包括被移交人同意放弃这项保障。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被告人N. A.,她被发出欧洲逮捕令。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可以对她提起诉讼,即使是未明确包含在移交请求中的、但在移交前犯下的且她已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罪行。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此前驳回了一项请求,将该问题提交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22045/2025号判决中,对特别原则的豁免同意如何体现提供了清晰的解释。这项判决的要旨,具有根本重要性,内容如下:
在程序性欧洲逮捕令方面,被移交人同意对其在移交前犯下的、且已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罪行提起诉讼的明确无疑的同意,可以从被移交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来,即其请求以简易审理程序结案,而未事先提出违反特别原则的异议,这种意愿的表达意味着放弃在审判中主张其偶然豁免国家管辖权。
这项裁决明确指出,被移交人同意被起诉其他罪行的同意,不一定需要以明确或正式的形式表达。事实上,它可以从明确的程序行为中推断出来,例如请求以简易审理程序结案。最高法院强调,请求采用替代性程序,而不提出违反特别原则的异议,就意味着默示但坚决地放弃主张这项保障。
简易审理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8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允许在调查阶段的基础上提前结案,并在定罪时为被告人提供减刑。选择采用此程序是一项战略性和有意识的决定,涉及接受某些程序性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当通过欧洲逮捕令移交的被告人选择简易审理程序,而未对其他罪行的特别原则提出异议时,他就是在默示地表达愿意接受请求国管辖权,即使是针对那些罪行。这种行为被解释为放弃主张对未包含在原始移交请求中的罪行豁免国家管辖权的权利。第69/2005号法律第26条规定,被移交人可以在执行国司法机关面前表示同意豁免特别原则。
总之,这项裁决的关键点可以总结如下:
最高法院22045/2025号判决是欧洲司法合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澄清。它加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被告人的程序性选择,如果是有意识且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可能会对其权利和制度提供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该裁决强调了辩护律师在评估每一步程序时需要仔细权衡,尤其是在欧洲逮捕令的背景下,不同法域的交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复杂性。这是对仔细权衡辩护策略的呼吁,在替代性程序的机会与保护被移交人的基本保障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