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世界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参与者都有明确的角色和责任。在这些参与者中,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管理的关键职能。但是,当一家公司陷入危机并发生欺诈性破产等犯罪行为时,会发生什么?市长在不作为方面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如何?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存档)的第 23175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明确了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范围。这项裁决由 S. Q. 作为被告,M. E. M. 博士作为报告员,部分撤销了热那亚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理解公司刑事案件中“保证人地位”的范围而言,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参考点。
在所有股份公司中,监事会是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其组织、行政和会计的充分性以及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机构。监事因其职能而拥有真正的“保证人地位”(根据《刑法》第 40 条第 2 款),这意味着他们有法律义务阻止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有害事件发生。过去,这种保证人地位常常导致对监事责任的广泛解释,几乎使其自动承担公司或破产犯罪的责任,仅仅是因为未能行使其监督职责。然而,最近的判例法已开始缓和这种观点,试图在惩罚有罪不罚和不将监事变成任何公司失败的“替罪羊”之间取得平衡。
本判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它为监事在欺诈性破产中的不作为共犯责任提供了更精确的解释。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关键原则,该原则值得完整引用以充分理解其含义:
在欺诈性破产方面,监事会成员因不作为而承担共犯责任,并非自动源于其保证人地位和一般监督职责的未履行,而是需要核实是否存在特定的阻止能力,并将其与具体事实情况下的特定犯罪进行比较,以及监督职责未履行对犯罪的实际因果影响。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澄清了监事因不作为共犯(《刑法》第 110 条与《刑法》第 40 条第 2 款相关)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能被推定。仅仅认定监事未履行其一般监督职责并且在此期间发生了破产犯罪是不够的。法院要求进行更深入、更具体的分析。一方面,必须证明监事拥有阻止该特定犯罪的实际而非仅仅理论上的特定权力;另一方面,其不作为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因果决定作用。换句话说,监事“不作为”与犯罪“作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且明确的联系。
该判决基于坚实的法律框架,除了《刑法》第 40 条和第 110 条外,还引用了《破产法》第 216 条和第 223 条,分别规定了欺诈性破产和其他破产犯罪。这些条款定义了犯罪的典型行为,但最高法院在第 23175/2025 号判决中侧重于不作为参与。为了确定这种责任,法院要求严格查明以下要素:
这种解释方法并非全新,但第 23175/2025 号判决加强并明确了它。如引用的先前判决(2010 年第 15360 号、2021 年第 20867 号、2016 年第 18985 号)已开始勾勒出一种更具选择性的方法,拒绝自动推定并优先考虑因果关系和实际干预可能性的确定。因此,判例的方向是更具体地评估不作为共犯范围内的过失和因果关系。
这项判决对监事和公司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监事会成员而言,它提醒他们不要局限于形式上的控制,而是要积极有效地行使其权力,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信息以进行有效干预。同时,它为防止自动和不合理的指控提供了保护,将证明实际阻止可能性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控方。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拥有清晰的信息流和内部控制机制,使监事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明确权力和责任对于预防不法行为和确保公司管理得当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第 23175/2025 号判决在界定监事在欺诈性破产中的责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法院超越了与单纯“保证人地位”相关的自动责任的观念,要求进行严格和具体的分析,重点关注“特定的阻止能力”和不作为的“实际因果影响”。这种方法确保了更大的公平性,避免了归咎于一般性过失,同时鼓励更自觉、更有针对性地行使监督职能。对于法律从业者和所有公司生活中的参与者而言,这项裁决提醒我们有必要仔细评估情况和角色,以实现既有效又公正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