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获取公共资金:合伙企业股东的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第 23472/2025 号判决)

意大利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最高法院最近一项重要的干预,即 2025 年 6 月 24 日提交的第 23472 号判决(庭长 V. O.,报告员 P. G. A. R.),阐明了刑法和预防措施的一个关键方面,更精确地界定了受益于公共资金的合伙企业股东的责任。

本案涉及被告 P. C.,他被指控不当获取公共资金,这是《刑法典》第 316-ter 条规定的犯罪。核心问题在于,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欧盟援助时,未能申报自己正受到人身预防措施的约束。罗马预审法官驳回了这一指控,但最高法院却认为这构成了犯罪。

不当获取罪与预防措施

《刑法典》第 316-ter 条规定,任何通过使用或提交虚假文件或证明不实事项的文件,或通过遗漏应报告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不当获取国家、其他公共机构或欧洲共同体提供的、无论如何命名的援助、融资、优惠贷款或其他同类款项的,均应受到处罚。这项犯罪旨在保护公共资源的完整性和正确用途,防止其被挪用或被不合格的个人获取。

在本案中,问题的核心在于该罪与人身预防措施的规定之间的交叉,特别是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即《反黑手党法典》。该法令为接受预防措施的人规定了一系列禁令、剥夺资格和暂停措施,以防止他们获得公共资源或担任某些职务。

根据《刑法典》第 316-ter 条关于不当获取公共资金的规定,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欧盟援助时,未能申报自己正受到人身预防措施的约束,即构成该罪。这是因为,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根据《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83 条和第 85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单个股东也有义务申报是否存在该法令第 67 条所述的个人丧失资格、暂停或禁止的情况。

最高法院的判决非常清晰且至关重要。它规定,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欧盟援助时,未能申报自己正受到人身预防措施的约束,即构成不当获取罪。该判决的重点在于区分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区别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适用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在《第 159/2011 号法令》规定的申报义务方面的实质性区别。在合伙企业中,如判决所涉及的普通合伙企业,股东的身份与企业的管理和代表紧密相连。股东的个人身份与公司活动不可分割,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相对于股东的个人身份起着主导作用。

法院援引的《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83 条和第 85 条第 2 款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单个股东也有义务申报是否存在该法令第 67 条所述的个人丧失资格、暂停或禁止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正受到人身预防措施的约束。因此,遗漏此信息并非简单的行政违规,而是具有刑事意义,因为它阻止了资金发放机构正确评估受益人的主观资格。

这项判决加强了这样一个原则:透明度和正当性是获取公共资金不可回避的基石,尤其是在涉及可能存在犯罪渗透风险的个人时。合伙企业的个人性质要求对每个成员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因为他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管理和信誉。

  • 在申请公共和欧盟资金时透明度的重要性。
  • 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直接涉及股东。
  • 故意遗漏相关信息可能导致的严重刑事后果。
  • 资金发放机构必须仔细核查主观资格的必要性。

对企业和专业人士的实际影响

2025 年第 23472 号判决对所有从事公共招标和融资的经济运营商和专业人士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合伙企业、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充分了解《反黑手党法典》规定的申报义务。对法律的无知或履行这些义务的疏忽不能作为借口,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以及已获得的援助被撤销。

对于律师和顾问而言,这意味着在协助企业获取公共资金的阶段,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不仅要核实项目的客观要求,还要核实所有股东和董事的主观要求,尤其是在存在合伙企业的情况下。

结论

最高法院在第 23472/2025 号判决中,坚决重申了在获取公共资金方面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该判决强调,在合伙企业中,受到预防措施约束的个人股东,如果遗漏申报该身份,其行为足以构成不当获取罪。这对所有企业和专业人士发出了明确的警告:警惕和遵守反黑手党法规是参与意大利和欧洲经济体系的正确和合法运营的必要条件。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