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复杂的领域,共犯问题是界定个人责任的核心。刑法典第 110 条规定了对同一犯罪的共犯的处罚,但区分纯粹的旁观者和共谋者可能很微妙。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9 日第 24501 号判决中,就身体上的出现如何在某些情况下构成理想的犯罪参与,即精神上的共谋,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刑事最高法院第 1 庭 2025 年第 24501 号判决(审判长 G. Rocchi,报告员 F. Aliffi)审查了一起共犯案件,驳回了被告 F. P.M. L. M. F. 的上诉。问题在于,她是否因出现在犯罪现场而构成某种形式的共谋。最高法院重申了一项既定原则,即出庭,即使没有实际参与执行,也可能在加强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共犯方面,出现在犯罪执行现场足以构成一种理想的犯罪参与形式,当其表现出对实际执行者的行为的明确认同和进一步的鼓励时,为他提供了行动的动力以及更大的免罪感和安全感。
这一判例法澄清说,出庭并非中立,如果它表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认同和进一步的鼓励”。这不是直接的身体行动,而是心理支持,转化为对执行者的“行动动力”以及“更大的免罪感和安全感”。在场的人通过其态度传达了赞同或不反对,从而加强了犯罪者的决心并减轻了他的恐惧。这构成了对犯罪的道德贡献,使该人成为共犯,即使他没有实际执行该行为。
司法判例,也参考了先前的类似判例(例如第 28895/2020 号),已经制定了区分纯粹的巧合出现和具有刑事相关性的出现的标准。共谋者的行为与犯罪的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出庭必须被执行者视为鼓励或保证的因素。
最高法院第 24501/2025 号判决确认,刑事责任超越了实际行动。即使是看似被动的出现,如果转化为对犯罪者的具体心理支持,表现出认同并提供动力和安全感,也可以构成精神上的共谋。这一决定是对犯罪参与复杂性的重要警示,并强调了评估所有情况以正确界定刑事责任范围的重要性,从而确保法律的公平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