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与最高法院:赔偿数额的不可审查性。对2025年第24322号判决的评论

损害赔偿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本支柱,旨在尽可能恢复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个人的财产和非财产状况。然而,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最复杂和最具争议的方面之一。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2025年4月17日(2025年7月2日备案)的第24322号判决中,重申了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明确了其对损害赔偿审查的限制,并加强了初审法官的作用。让我们一起分析这一判决的含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受害者的赔偿权是如何得到保护的。

2025年第24322号判决的核心原则

本判决涉及B. P.M.和A. E.作为被告,重点关注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不得利用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方式来质疑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这意味着,一旦初审法官确定了赔偿金额,最高法院就不能介入审查该金额,除非存在特定的合法性缺陷(如缺乏理由或明显不合逻辑),但不能进行不同的数额评估。

关于不法行为损害赔偿,以质疑损害赔偿数额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损害赔偿的确定,由于其逃避了分析性评估,仍然依赖于初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公平评估。在进行赔偿时,初审法官必须考虑到受害人遭受的实际痛苦、刑事不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具体案情的所有特殊性,从而使确定的金额与具体案件相符,并避免其成为赔偿的象征。

2025年第24322号判决的这一最高法官意见至关重要。“不可接受”一词强调了最高法院根本不能审查确定的赔偿数额。原因很清楚:损害赔偿的确定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也不是严格数学计算的结果。相反,它需要仔细评估具体情况、个人痛苦和不法行为的严重性。这是立法者赋予初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务,初审法官最接近事实和证据。最终目标是确保赔偿不是一个简单的“象征”,一个象征性的金额,而是真正足以弥补所遭受损失的金额。

初审法官在赔偿确定中的关键作用

该判决突出了初审法官(法院或上诉法院)在损害赔偿确定过程中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和重要作用。该法官必须进行公平评估,并基于最高法院本身列出的一系列因素。其中,突出的是:

  • 受害人遭受的实际痛苦:不仅要充分考虑财产损失,还要考虑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或身体损害。
  • 刑事不法行为的严重性:犯罪的背景和性质会影响对损害的感知及其程度。
  • 具体案情的所有特殊性: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并具有必须权衡的特定要素,以便达成公正和个性化的赔偿。

因此,初审法官的任务是“量身定制”赔偿,确保确定的金额是成比例的,并且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嘲弄,避免纯粹名义上的赔偿。

法律和判例背景

最高法院的判决融入了一个既定的法律和判例框架。判决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对于理解其范围至关重要:

  • 《刑法》第185条规定,任何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的犯罪,均应由犯罪人及其依法应为其行为负责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将犯罪与赔偿权紧密联系起来。
  • 《民法》第2043条和第2059条是民事责任的基石。《民法》第2043条定义了“不得侵害他人”(neminem laedere)的一般原则以及赔偿不当损害的义务。《民法》第2059条则规定了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非财产损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其中就包括因犯罪造成的损害。
  • 《新刑事诉讼法》第606条列举了允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理由,确认了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质疑,除非存在理由缺陷,否则不属于这些理由。

该判决与先前的判例(如第3庭,1991年第3912号)保持一致,重申了旨在保护初审法官在如此敏感和自由裁量领域内的管辖范围的既定方向。

结论和实际影响

最高法院的2025年第24322号判决只是重申了一个对赔偿公正至关重要的原则: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操作,需要个性化评估,不能简化为简单的计算。这一方向加强了对初审判决的信心,赋予其确保受害者获得与其遭受的痛苦和不法行为的严重性真正相符的赔偿的最终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人来说,这意味着主要注意力必须放在一审和二审的证据收集阶段,向初审法官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便对其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正确和完整的评估。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该判决是一个警示,要求他们在适当的场合集中精力证明和正确论证赔偿标准,并知道最高法院只会在存在非常具体的合法性缺陷时才会介入,而不是为了对赔偿数额进行不同的评估。

总之,公正不仅在于确定责任,还在于确保公平和实质性的修复,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决,再次强调了这一目标。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