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同意获取调查文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9678 号判决中的解释

在刑事诉讼法的动态格局中,最高法院的每一项裁决都有助于界定规范解释的界限。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审判卷宗的形成以及初步调查文件的获取。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提交的最新第 29678 号判决,就获取此类文件的“默示同意”概念提供了决定性的澄清。让我们一起分析这项由 M. G. R. A. 博士主持、M. T. 博士担任报告员、被告 D. N. B. 和检察官 M. G. 博士参与的裁决的含义。

审判卷宗的形成与同意原则

审判是证据形成的核心时刻,同时尊重对抗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 431 条的规定,审判卷宗包含可用于判决的文件。其中,有不可重复的文件以及经各方同意获得的文件。同意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影响到将初步调查中收集的、未在对抗中形成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性。

本案判决处理了这种微妙的平衡,规定获取调查文件的同意不一定需要明确表达。最高法院驳回了对 2025 年 3 月 3 日巴里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重申同意也可以默示表示。

在审判卷宗的形成方面,对检察官卷宗中包含的调查文件的获取同意,可以通过不反对的方式默示表示,前提是相关方的整体诉讼行为与相反的意愿不兼容。

这一判例是本裁决的核心。它澄清说,缺乏正式反对,加上明确无误的诉讼行为,就足以构成同意。这并非简单的惰性,而是表示赞成的行为。例如,在没有保留的情况下要求出示检察官卷宗中的文件,或将其作为自身论证的基础,都可以构成这种默示同意。

默示同意可采纳的条件:明确无误的行为

最高法院在第 29678/2025 号判决中强调,“相关方的整体诉讼行为”必须“与相反的意愿不兼容”。这一要求对于区分默示同意与单纯的疏忽至关重要。仅仅不反对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行动或不作为清晰无误地表明接受文件的获取。

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的几项规定中得到呼应,例如第 493 条第 3 款、第 431 条、第 491 条第 2 款和第 484 条。判例法已强调,辩护权要求积极和有意识的诉讼行为。

可解释为默示同意的行为示例包括:

  • 辩护方在证人询问或最终辩论期间使用某份文件,尽管有机会反对其获取。
  • 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文件无效或不可用性的异议。
  • 要求宣读未经正式获取的文件,但对其来源或可用性没有保留。

律师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并意识到所有行为或不作为的文件和含义,因为沉默,如果伴随着一致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影响。

结论和实践意义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9678 号判决遵循了既定的判例,并澄清了其界限。最高法院重申了默示同意获取调查文件的可采纳性,并强调了明确无误的诉讼行为的重要性。这项裁决是对所有法律从业者的警示:在法庭上保持警惕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不作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确保程序的正当性至关重要。在沉默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重大价值的背景下,对诉讼阶段进行仔细管理和制定清晰的辩护策略变得更加关键,前提是沉默没有伴随以一致的方式表达的相反意愿。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