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8 月 12 日第 29457 号判决中,就简单破产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与旨在延误破产的“严重鲁莽行为”相关的方面,提供了重要澄清。这项裁决对于董事和企业家来说具有显著意义,它界定了危机中企业管理与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我们分析一下最高法院(由 P. R. 主持,M. M. E. 报告)所表达的原则。
简单破产罪,根据《破产法》第 217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处罚的是为延误破产而进行严重鲁莽行为的企业家。它与欺诈性破产的区别在于主观要素,即使是重大过失也可以构成。最高法院关注“严重鲁莽”的定义,区分了有风险但合法的选择与越过合法界限的行为,这与第 24231/2003 号和第 118/2022 号等先前判例一致。
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巴里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该原则总结如下:
在简单破产方面,严重鲁莽行为是指以延误破产为唯一目的而进行的,具有高度风险的,因为缺乏严肃和合理的经济成功前景的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一家合作社董事会主席的定罪没有受到批评,该主席明知公司负债严重且先前重组尝试失败,并且未采取旨在避免破产的措施,但为了公司利益,选择维持和保障公司的就业状况)。
这段摘录是判决的核心。法院澄清说,区分因素不仅是高风险,更重要的是“严肃和合理的经济成功前景”的内在缺乏。拯救公司或保护就业的意图,如主席 C. G. 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客观上不切实际的行为是合理的。判决强调,对严重负债和先前尝试失败的认识,要求董事进行极其谨慎的评估。加剧破产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即使是出于道德上积极的动机,也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第 29457/2025 号判决加强了董事在企业危机情况下采取极其审慎行为的必要性。即使是善意,如果行为严重鲁莽,也不能排除简单破产的刑事责任。
保护债权人和经济体系的完整性是首要原则。董事有义务以审慎和勤勉的方式行事,避免进行那些虽然旨在延误破产,但缺乏真实和有根据的经济成功前景的行为。对企业危机进行正确管理需要专业知识和对法律责任的认识,这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