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刑法复杂的领域,法律解释的清晰度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法律的确定性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其最近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提交的第 27242 号判决中,通过更精确地界定《民法典》第 2636 条规定的非法影响股东大会罪的主观要素,做出了重要贡献。这项裁决对于在企业界工作的人员,从董事到股东,再到法律顾问,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为应对公司犯罪的陷阱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非法影响股东大会罪是一种犯罪事实,旨在保护股东大会等公司机构所做决定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民法典》第 2636 条惩罚任何通过虚假或欺诈行为,促使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意见,以期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本案涉及被告 P. B.,并撤销了威尼斯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并发回重审,该判决恰恰关注的是犯罪的心理要素,即特定意图。
非法影响股东大会罪需要特定意图,因此,行为人除了意识到通过虚假或欺诈行为影响股东大会的多数意见外,还必须以谋求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即使该利益并非财产性质。
这一判决要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重申,仅仅意识到实施旨在影响股东大会的虚假或欺诈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以获取特定利益的意图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