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取决于被告人及时获悉与其相关的每一项程序的权利。这一原则,受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体现在一套复杂的通知规则体系中。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26 日(2025 年 7 月 11 日存档)的第 25627 号判决中,就当事人选择的住所被证明不适用但同时又在另一地点申报了居住地时,对通知被告人有效性的问题提供了关键澄清。
通知是使各方知晓诉讼程序文件的手段。在刑事案件中,其对辩护权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c.p.p.)第 161 条规定了住所的选择或申报。如果选择的住所无效或“不适用”,则通知可以送达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 161 条第 4 款)。最高法院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干预,为保护被告人划定了更明确的界限。
本案涉及被告人 M. F. G.,其卡尔塔尼塞塔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被撤销。关键在于一项通知的有效性,该通知直接送达了辩护人,而事先并未尝试向被告人申报的居住地送达。最高法院澄清,即使选择的住所不适用,也不能自动忽视居住地的重要性,只要居住地已被申报。
判决的最高原则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1 条第 4 款,如果被告人在选择住所的同时,还在另一地点申报了自己的居住地,而事先未尝试向该居住地送达,则通过送达辩护人进行的通知无效,因为选择的住所不适用。
这一段至关重要。法院强调,如果被告人选择了一个存在问题的住所,但同时又在别处申报了自己的居住地,那么在未首先尝试向居住地送达之前,当局不能直接通知辩护人。这一尝试成为一个强制性步骤,加强了辩护权,并防止因形式上的疏忽而导致无法知晓程序的发生。该判决倾向于实质而非形式,确保了有效知晓诉讼程序的权利。
这项裁决的实际影响重大。以下是关键点:
这一解释避免了被告人因程序上的细枝末节而“被剥夺”知晓程序的权利,确保了司法机关努力通过所有可靠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被告人。
最高法院第 25627/2025 号判决是保护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它澄清说,如果被告人在选择住所的同时又在别处申报了自己的居住地,那么选择的住所不适用并不能成为直接通知辩护人的理由。向居住地尝试送达成为一个强制性步骤,其遗漏将导致通知无效。这一方向证实了司法机关致力于在程序效率与被告人充分参与自身辩护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每位公民都能充分了解与其相关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