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预防措施是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非法财富积累的重要工具。然而,其影响不仅限于直接受影响的个人,还常常延伸到对被没收财产享有权利或债权的三方。正是在国家追回非法财产的利益与善意第三方权利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中,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公布的第26366号判决提供了对专业人士至关重要的澄清。
财产预防措施,主要由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典)规范,旨在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取或使用的财产。这是一个独立于刑事诉讼的程序,但在经济和社会层面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没收,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使得第三方债权人难以实现其权利。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6366号判决(报告人 D. G. P.)中,处理了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即在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并非所有债务人都受到预防措施影响的情况下,对被没收财产的专业服务费债权的可受理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第三方债权人希望在被没收财产上收回其债权的限制至关重要。判决的最高原则明确无误地阐明了判例的立场:
在财产预防措施方面,对多个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费债权人,如果其中一些债务人未受到预防措施的影响,则不能获得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承认。(在理由陈述中,法院指出,承认被没收财产上的债权构成一种例外情况,仅限于债权人无法通过攻击与程序无关的个人的财产来获得保护的情况)。
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立的这一原则,该案件涉及被告 C. A. 并驳回了对圣玛丽亚卡普亚韦泰尔法院裁决的上诉,强调了承认被没收财产上的债权的例外性质。法院实际上重申,在这些程序中承认债权并非第三方债权人的自动权利,而是一种有限的可能性。特别是,如果债权人有机会攻击其他债务人的财产,即使这些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未被纳入预防措施,他也必须优先选择这条途径。只有当这条途径被排除或无效时,才可能要求在被没收财产中承认债权。这一立场与最高法院先前(如2017年Rv. 269964-01和2019年Rv. 277095-01所引用的)的裁决一致,这些裁决始终强调第三方对被没收财产的保护的辅助性和残留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拥有服务费债权的专业人士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一些实际影响:
这要求专业人士在接受委托和管理债权追讨阶段更加谨慎,尤其是在可能与预防措施领域相关的背景下。
由 A. E. 主持的最高法院2025年第26366号判决重申了财产预防措施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方债权人的保护得到保障,但有明确的限制,并且与从未受措施影响的个人那里追回债权的可能性相比,具有辅助性。这一裁决对所有专业人士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他们必须意识到,进入被没收财产的破产程序是一种例外情况。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原则对于在这个复杂的法律领域中导航至关重要,在这个领域,打击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交织在一起,需要仔细评估债权保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