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依赖于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的信任。任何对事实的歪曲,特别是如果包含在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文件中,都会动摇这种信任的基础,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18 日(存档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的第 26359 号判决中,就虚假陈述或证明罪的地域管辖权确定问题提供了关键的澄清。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一主题对于刑事诉讼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深入研究判决细节之前,理解相关罪行的性质至关重要。这里指的是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证明的行为,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法》第 374-bis 条严厉处罚的非法行为。最高法院在第 26359/2025 号判决中重申了一个既定原则:这是一种“危险犯罪”。这意味着不需要对司法公正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该行为对司法管理造成了风险或潜在的损害就足够了。
犯罪完成的时间至关重要。法院明确指出,如果从文件本身的客观内容可以明确无误地看出其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意图,那么犯罪就以其形成时完成。反之,如果这种意图没有明确体现出来,那么犯罪的完成就发生在文件实际提交给司法机关时,通常是通过其提交或出示。
第 26359/2025 号判决处理的最棘手的问题是确定犯罪的发生地,这是确定法官地域管辖权的关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 8 条的一般原则规定,管辖权属于犯罪发生地的法官。但是,当非法行为不局限于单一行为或单一时刻,而是持续一段时间或发生在不同地点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正是这一点,最高法院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澄清:
关于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或证明——这是一种危险犯罪,如果从文件的客观内容中明确无误地看出其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意图,则以虚假文件的形成即告完成;如果这种意图不明显,则以该文件所意图的提交即告完成,该意图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交文件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完成后仍然持续,那么犯罪的发生地必须确定为受到进一步行为影响的地点,该行为足以构成犯罪情节。
这一判例澄清说,即使犯罪已经完成(例如,通过创建虚假文件),如果行为人(在本判决的具体案例中是 S. P.M. L. M. F. 被告)继续实施属于犯罪情节的行为,那么犯罪的发生地不一定是在第一个行为的地点,而是发生相关后续行为的地点。这一原则对于防止被告通过声称“原始”发生地来逃避司法审判至关重要,而实际上其欺诈行为已经蔓延到其他地方。在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中,佛罗伦萨上诉法院宣布一项上诉不可受理,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解释的重要性。
由 A. E. 主持,G. E. A. 担任报告人和起草人的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6359 号判决,代表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地域管辖权规则的重要方向。它加强了司法系统必须能够有效追究犯罪的原则,即使非法行为发生在多个地点或在首次完成之后。这种方法确保了在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使得这些行为的责任人更难逃避其责任。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以及任何面临类似情况的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要记住,对行为的分析必须是完整和动态的,涵盖犯罪行为的每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判在最适合评估犯罪行为的全部范围的法官面前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司法和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