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预防性没收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工具。其适用必须与保障和法律确定性原则相平衡,尤其是在诉讼时效方面。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的第 25204 号判决书(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存档)中,澄清了关于没收令无效的一个基本方面,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指导。
预防性没收,由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典》)规定,是一种非刑事的剥夺措施,针对非法来源的财产。其目的是剥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员的经济基础。鉴于其影响力,该程序受到严格保障,包括需要迅速结案。
一个关键要素是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27 条第 6 款规定的诉讼时效。该规定确立了,如果二审判决未在一年零六个月内结案,没收令将失效。这是一个强制性时限,不遵守该时限将导致措施失效,以保护法律状况的稳定性。
第 25204/2025 号判决书处理了在一年零六个月期限内采取的上诉重新定性为执行附带诉讼的裁定,是否能阻止没收令的无效。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阐述了以下原则:
在预防措施方面,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27 条第 6 款的规定,没收令因二审判决必须在一年零六个月内结案的期限届满而失效,即使在该期限内采取了将上诉重新定性为执行附带诉讼的裁定,也不会阻止其失效,因为重新定性裁定仅是程序上的推动行为。
该判决明确了,一年零六个月的强制性时限是不可逾越的。上诉的重新定性是“仅程序上的推动行为”,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因此,它不能暂停或中断二审结案的失效期限。其逻辑是确保实体审判阶段在确定的时间内结束,避免程序上的操纵,无限期地延长对财产的限制。
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多项实际影响:
这项决定是解释《反黑手党法典》的重要一环,平衡了措施的有效性和基本保障的保护。
最高法院第 25204/2025 号判决书强调了在预防性没收程序中遵守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重申,上诉的重新定性不能规避二审判决结案的强制性时限,从而重申了剥夺措施的有效性与保障法律确定性和个人权利的必要性之间的平衡。高效及时地处理程序是加强对司法系统信任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