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内手机的存在对安全和秩序构成了持续的挑战。这种破坏监管有效性并助长非法活动的问题促使立法者采取坚决行动。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作出第 25194 号判决,对刑法典第 391 条之三的应用提供了清晰且影响深远的解释。
刑法典第 391 条之三由 2020 年第 130 号法令引入,并由 2020 年第 173 号法律转化,旨在打击监狱内未经授权的通信工具的使用。该规定惩罚囚犯引入、持有、接收或被提供手机或其他可用于与外界沟通或录制音频/视频的设备。其目的是明确的:维护安全和秩序,防止囚犯逃避其身份所施加的限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 G. C.,他因非法持有手机而被指控犯有刑法典第 391 条之三第三款的罪行。巴里上诉法院的判决随后被上诉至最高法院。核心问题是,仅仅持有手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特别是“非法接收”的方面。需要确定的是,持有证据是否自动等同于接收证据。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 2025 年第 25194 号判决中,正是就此问题作出了最终裁决,驳回了上诉,并确认了此前已表达的立场(例如第 4189/2025 号)。判决要点如下:
就刑法典第 391 条之三第三款规定的囚犯非法访问通信设备罪的构成而言,囚犯非法持有手机的行为足以证明非法接收设备的构成,因为鉴于其受限状况,行为人只能通过接收来获得该设备。这一裁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在监狱中“非法持有”手机不仅是证据,更是“非法接收”的证据。理由是合乎逻辑的:囚犯不能合法地获得手机,只能通过非法接收来获得。这一原则简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已查明持有事实,则无需具体证明接收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第 25194/2025 号判决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影响:
这一解释与既定的判例趋势一致,强调了行为的严重性以及采取坚决应对措施的必要性,以确保改造目的和公共安全的实现。
总之,最高法院的第 25194/2025 号判决是理解刑法典第 391 条之三第三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澄清说,鉴于无法合法获得,囚犯非法持有手机的行为足以证明其非法接收。这一决定不仅简化了法律的适用,而且加强了保障监狱机构安全和秩序措施的有效性,这对于高效的司法系统和改造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