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灯塔。最近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存档的第 18412 号判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它为上诉至最高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特别是关于与作伪证罪相关的特定程序性违规行为的可辩驳性。这项由被告 S. M. 和报告人 A. C. 法官审理的裁决,对于任何在刑事司法系统内运作或参与其中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它精确地界定了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可以提出的某些违规行为的界限。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c 项,在怀疑作伪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就法官未将案件移送检察官的行为提出异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和第 241 条规定,当出现犯罪迹象(如作伪证)时,法官有义务将案件移送检察官。然而,该判决裁定,违反这些规定不能作为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理由。为什么呢?
在关于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c 项,法官在怀疑作伪证的情况下未将案件移送检察官的行为,不能以违反程序性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因为这些程序性规定并未规定无效、不可用、不可受理或失效的处罚。
这项由 G. L. 法官主持的判决中的关键段落,强调了我们刑事诉讼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并非所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都足以构成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c 项允许因“违反或错误适用以无效、不可用、不可受理或失效为处罚的程序法”而提出上诉。因此,法院澄清说,尽管《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和第 241 条规定了法官的义务,但如果该义务未被履行,它们并未规定任何这些程序性处罚。换句话说,未将案件移送检察官以处理作伪证行为,并不会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的有效性,也不会导致所获取的证据不可用,也不会导致案件不可受理或丧失诉讼权利。因此,这是一种缺乏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在最高法院提出的明确程序性处罚的违规行为。
为了充分理解这项裁决的范围,必须回顾意大利刑法中的程序性处罚体系。立法者规定了可能影响程序性文件有效性的各种类型的缺陷:
本案判决重申,只有违反程序性规定并明确导致上述处罚之一的违规行为,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c 项在最高法院提出异议。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诉讼的稳定性,并防止纯粹的形式缺陷,而这些缺陷并未直接影响文件的有效性或可用性,却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
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对于律师来说,这意味着需要进一步确认在分析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理由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仅仅违反程序性规定是不够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的要求,这种违规行为必须受到无效、不可用、不可受理或失效的处罚。根据本判决,基于对第 207 条或第 241 条的纯粹不遵守而提出的上诉理由,注定会被驳回。对于卷入刑事诉讼的公民来说,该判决强调了寻求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的重要性,他们能够辨别有效的上诉理由,避免在不充分的上诉中浪费时间和资源。司法在尊重个人保障的同时,始终寻求保障权利与追求程序确定性和效率之间的平衡。
G. L. 法官主持、A. C. 法官报告的 2025 年第 18412 号最高法院判决,是刑事判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清楚地重申,上诉至最高法院不能成为质疑每一项程序性违规行为的工具,而仅限于法律规定了特定处罚(无效、不可用、不可受理或失效)的情况。这一原则加强了程序体系的一致性,并促使法律从业者在陈述辩护和上诉时更加精确,以确保上诉是基于对法律秩序真正重要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