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至最高法院与专家证据:对2025年第9455号判决的解读

意大利的司法体系是一个由规则和解释组成的迷宫,最高法院的每一项判决都如同指南针,指引着法律从业者和公民的方向。一项近期判决,即2025年3月7日第9455号判决,恰恰在此背景下出现,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关键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关于因未能采纳专家证据而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这项由P. P.博士担任主席、D. L.博士担任报告员的裁决,宣布驳回针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并就上诉理由的可采纳性限制和条件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

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决定性证据”:一个微妙的界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606条规定的上诉至最高法院,代表了最后审级,旨在审查法律的正确适用。在上诉理由中,第1款d项允许因“未能采纳决定性证据”而对判决提出上诉。但“决定性证据”究竟意味着什么?第9455/2025号判决对此问题进行了精确处理,排除了未能进行专家鉴定的行为属于此类范畴。

法院重申了一个既定但经常引起争议的原则:专家鉴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06条所指的“决定性”证据。这是因为专家鉴定被视为一种“中立”的证据手段,其采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它不是当事人可以无条件要求的一项权利,其未能采纳也不能自动使诉讼无效到足以证明因理由不充分或违反法律而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程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条第1款d项,未能进行专家鉴定不能构成上诉至最高法院的理由,因为它不属于决定性证据的概念,而是一种“中立”的证据手段,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5条第2款,它不属于当事人的支配范围,该条款仅指具有决定性特征的辩护证据。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具有启发性。关键概念是,尽管专家鉴定是事实认定的基本工具,但它并非“决定性”证据,其遗漏本身不足以使判决无效。其“中立证据手段”的性质意味着它既不本质上有利于控方也不有利于辩方,而是为法官提供技术要素以供其评估。因此,是否采纳它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决定是否需要专家协助来解决判决所需的技术知识。

此外,对《刑事诉讼法》第495条第2款的引用至关重要。该规定确立了法官可以拒绝采纳“不必要或无关紧要”的证据,但更重要的是,辩护证据“具有决定性特征”,如果它们能够导致被告被宣告无罪。第9455/2025号判决强调,《刑事诉讼法》第495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决定性特征的辩护证据,而专家鉴定因其性质,并非自动成为辩护证据,其“决定性”并非推定,而必须由法官在整体证据背景下进行评估。

对辩护和法官的实际影响

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对于辩护方而言,这意味着诉讼策略不能基于未能进行专家鉴定就能自动打开最高法院大门的期望。至关重要的是:

  • 在调查阶段请求专家鉴定: 请求必须有理由,强调技术上的必要性以及法官在没有专家协助的情况下无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 质疑有理由的拒绝: 如果法官拒绝专家鉴定,辩护方必须用有力的论据质疑该拒绝,证明技术问题至关重要且无法以其他方式解决。
  • 不要将专家鉴定与其他证据混淆: 专家鉴定具有其独特性,在决定性方面,不应等同于《刑事诉讼法》第495条严格意义上的辩护证据。

对于法官而言,该判决重申了在评估是否采纳专家鉴定方面的广泛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要求其在拒绝时提供有力的理由。拒绝不得是任意的,而必须基于法官确信已获得的证据或法官自身的知识足以做出判决,或者所请求的专家鉴定是不必要或无关紧要的。

结论:法律确定性和法官的作用

最高法院第9455/2025号判决有助于更精确地界定刑事上诉的界限,加强了法官在采纳专家鉴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原则。这项裁决并未贬低技术鉴定的重要性,而是澄清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系统性地位,将其与在对上诉具有更严格“决定性”制度的辩护证据区分开来。充分理解这些细微差别对于确保有效的辩护以及确保诉讼在遵守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进行至关重要,从而在复杂的刑事领域为法律确定性做出贡献。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