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重犯与被告人的认知:最高法院第16011/2025号判决澄清了刑法第99条的界限

根据2025年4月28日公布的第16011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界定了累犯重犯的范围。此案涉及M. R.,他被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定罪,其辩护律师对刑法第99条第4款的加重情节提出异议。焦点集中在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上:被告人不仅必须充分意识到之前的最终判决,还必须意识到在判决生效后又犯下了新的罪行。

法律框架和参考判例

刑法第99条规定,在被定罪后又犯新罪的人将受到加重处罚:累犯重犯形式要求至少有两次最终判决。宪法法院在尚未审结的暂停令中,多次对自动累犯与比例原则和罪责原则(宪法第3条和第27条)的兼容性提出质疑。2023年,最高法院合议庭在第32318/2023号判决中重申,加重情节不能脱离对罪犯实际危险性的判断。今天的决定延续了这种保障性的路线。

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在累犯重犯方面,虽然适用累犯重犯不需要事先宣告累犯,但仅仅存在多项最终判决的犯罪,而这些犯罪相对于正在审理的犯罪表明罪犯危险性增加,这是不够的。必须要求新犯罪的发生是在充分意识到先前判决的最终性,以及在先前犯罪最终确定后又犯下先前犯罪的情况下进行的。

法院解释说,累犯重犯不能仅仅通过算术方式适用。法官必须查明两个要素:

  • 先前判决的最终性
  • 被告人在实施新犯罪时,对判决的最终性以及已经累犯的事实的认知

其逻辑是避免加重处罚脱离实际的额外罪责系数。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先前判决已不可撤销(例如,缺席判决或送达遗漏),则惩罚的理由就不存在了。

对辩护和法官的实际影响

鉴于此判决,辩护律师可以反对加重情节,要求公诉方证明被告人充分了解先前的判决。有用的证据可能包括:

  • 判决摘要或执行令的送达通知;
  • 在辩护律师处选择住所及其相关沟通;
  • 被告人在审讯或庭审中的承认。

法官也必须提供详细的理由,将社会危险性的增加与罪犯的实际经历联系起来。仅仅列举先前的定罪已不再足够。

欧洲法律立场

欧洲人权法院在关于禁止双重审判和不利溯及力的判例中要求,任何加重处罚都必须基于有意识和可合理预见的行为(2013年Del Río Prada诉西班牙案)。最高法院的立场与之保持一致,避免了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的审查。

结论

第16011/2025号判决加强了对被告人免受累犯重犯加重情节自动适用的保护。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重视被告人认知证据的缺失,而法官则需要提供更严谨的理由。从长远来看,该决定也可能影响重新社会化的进程:通过重视实际的犯罪意愿,可以促进更有选择性地使用惩罚手段。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