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原则,由《民法典》第 2909 条确立并由《民事诉讼法典》第 324 条重申,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保证了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确定性。然而,其适用可能很复杂,尤其是在税法等特定领域,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通常会延伸到后续的纳税期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发布了第 15938 号重要裁定书,旨在就所谓的“外部既判力”在税法中的效力提供宝贵的澄清,特别是在持续性关系方面。
外部既判力是指在先诉讼中作出的最终判决,即使在后续诉讼中,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或就已解决的先决问题,也具有约束力。在税法领域,由于税收义务的连续性,即每个纳税期间都会重复,这种动态变得更加微妙。多年来,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探讨,关于特定纳税年度的判决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后续年度的评估和争议。最高法院在所审查的裁定书中提供了一种解读方式,旨在协调各纳税期间的独立性与不重新审议已最终确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本案的诉讼涉及 S. 与总检察长之间的争议,源于对罗马地区税务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22 日判决的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并重申了关于外部既判力效力的基本原则。从裁定书中提取的最高法条清晰地阐明了法院的立场:
在税收诉讼中,外部既判力对持续性关系的影响不会因纳税期间的独立性而受阻,因为构成特定期间义务的事实构成要素对于发生在其中的事实不敏感,这仅在与不具有持续性或无论如何都会在各期间之间变化的因素有关时才合理,而与构成延伸到多个纳税期间的事实构成要素无关,这些要素具有倾向于永久性的特征。
这一规定至关重要。最高法院的撰写人 M. M. F. 强调,当涉及“持续性关系”时,纳税期间的独立性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无法适用外部既判力。这意味着,如果税收事实构成要素具有“倾向于永久性”的特征并延伸到多个纳税期间,那么在关于某一年份的诉讼中对其进行的定义不能被否定,即使是在后续年份。相反,期间之间的不敏感性仅在事实“不具有持续性或无论如何都会在各期间之间变化”时才合理。
为了更好地理解,让我们考虑一些实际示例:
该裁定书与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例如参考 2019 年第 37 号和 2020 年第 17223 号最高法条)一致,巩固了一种解释,旨在平衡税法的特殊性与司法系统的效率和一致性要求,正如《1992 年 12 月 31 日第 546 号法令》第 51 条所规定的那样,该条规范了税收诉讼。
这项裁决的影响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前者,判决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一旦“永久性”问题在司法程序中得到解决,就不应在后续年份重新提出和争议。这减少了争议及其相关成本。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这要求在评估时更加谨慎,承认对纳税人税务状况的结构性要素的最终判决的约束力。
最高法院表达的原则有助于使税收诉讼合理化,避免对具有时间稳定性特征的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重复审理。这不仅保护了纳税人免受基于相同前提的无休止的争议,而且还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促进了更快速、更有效的司法。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5938 号裁定书代表了在税收诉讼中适用外部既判力的重要参考点。它澄清说,尽管每个纳税期间都保持其独立性,但当涉及税收事实的构成要素时,这种独立性不能优先,因为这些要素就其性质而言,倾向于永久性地延伸到多个期间。区分“永久性”要素和“可变”要素对于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税务状况的稳定性以及最终为参与复杂税收争议世界的各方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