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的动态格局中,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12 日第 12630 号裁定中,对驳回中止诉讼请求的裁定的可上诉性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定对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具有重大意义,它精确地界定了管辖权异议的范围,而管辖权异议是司法辩论的中心工具。
争议涉及 M. A. C. 和 P. G.,卡坦扎罗上诉法院(2022 年 12 月 15 日)的裁定随后被撤销并发回重审。主要问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的裁定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由 S. A. 博士担任主席、D. M.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审查了《民事诉讼法》第 42 条的范围,并就该诉讼工具的使用确立了一个清晰而坚定的原则。
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驳回一方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的裁定,不能根据诉讼程序法第 42 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该条款的字面表述、其理由(确保对可能对诉讼解决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即时审查)以及不可能对具有例外性质的规定进行类比解释。
这一判例明确指出,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例外工具,不能类比适用。其目的是解决法官的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审查影响诉讼管理的决定,例如中止诉讼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 42 条的理由是确保对影响管辖权的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即时审查,而不是笼统地审查诉讼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规定了必要中止,当判决取决于另一项争议时,以防止判决冲突。然而,法官关于中止诉讼的批准或拒绝决定属于其技术自由裁量权,正如最高法院所澄清的那样,并非总是可以立即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
该裁定重申,《民事诉讼法》第 42 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管辖权问题。它并非旨在审查那些虽然影响诉讼进程但与管辖权无直接关系的裁定。法院强调:
这一立场与之前的判例(例如 2017 年第 5645 号判决)一致,加强了法律的确定性。
2025 年第 12630 号裁定是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院重申了管辖权异议的例外性质和适用限制,从而更精确地界定了诉讼规则。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并更有效地管理司法,这对于所有法律从业者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