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4年5月30日第36765号判决是税收犯罪领域的一项重要判例,尤其是在证明逃税的特定故意方面。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该判决的主要观点,强调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的重要性及其证据价值。
本案涉及被告人F. F.,他被指控逃税。波坦察上诉法院此前已驳回指控,但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干预。法院裁定,逃税的特定故意不仅可以从物质证据中推断出来,还可以从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行为中推断出来。
税收犯罪 - 逃税的特定故意 - 证据 - “事后”行为 - 相关性 - 原因。在税收犯罪方面,逃税的特定故意的证据可以合法地从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行为中得出,即未能支付应缴且未申报的税款,因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不区分从诉讼中出现的、用于形成法官心证的事实的物质和心理性质。(参照:1968年第1818号,Rv. 106993-01)。
这一要旨强调,法院不区分出现的事件的物质和心理方面,确认了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性。因此,故意的证据可以得到证明逃避税收责任意图的事后行为的支持。
该判决基于多项法律规定,包括规范税收犯罪的2000年3月10日第74号立法法令,以及《刑法典》,特别是第43条和第133条,分别涉及故意和加重情节。法院重申,特定故意是认定税收领域刑事责任的基本要素。
总之,2024年第36765号判决是对税收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行为可作为特定故意证据的原则的重要确认。这一判例趋势强调了对事实进行仔细和深入分析的重要性,以便法官能够基于所有可用证据形成自由心证。法律从业者和纳税人必须注意这些发展,因为逃税指控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且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