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布的第 13298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讨论了适用于三年以下监禁刑罚的替代刑罚问题。此案源自米兰上诉法院,涉及 M. C.,其刑罚被减至法定门槛以下,但未被判处任何替代刑罚。被告主张应主动适用替代措施,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该理由,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Cartabia 改革(第 150/2022 号法令)重组了第 689/1981 号法律第 53 条,规定对于三年以下的监禁刑罚,法官可以适用替代刑罚,如社区服务、假释或居家监禁。这些措施旨在实现《宪法》第 27 条规定的再教育目的,并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建议,以减少监狱拥挤。
在本次判决之前,司法实践在法官有义务审查刑罚是否可替代(参见 Cass. 19326/2015)与法官仅拥有自由裁量权(Cass. 33027/2023)之间摇摆不定。2025 年的判决巩固了后一种观点。
关于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刑罚,上诉法院在初审判决刑罚被减至法定限度以下时,没有义务主动启动刑罚替代机制。(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指出上诉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即使没有当事人的明确请求也可以行使,如果未提出请求,则不exercising 此权力不导致判决无效)。
评注:判决要点强调,立法者并未将替代权转化为义务。因此,除非辩方提出了被不当拒绝的特定请求,否则上诉判决中缺乏替代措施并不构成瑕疵。
法官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 177-bis 条和第 150/2022 号法令第 31 条,强调替代刑罚是一种选择权,基于对犯罪人品格(第 133 条《刑法》)、犯罪严重程度和后续行为的评估。因此,即使刑罚低于三年,适用替代措施也需要权衡各方利益,这可能合法地导致维持监禁刑罚。
第 13298/2025 号判决确认,在替代刑罚领域,司法自由裁量权仍然很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意味着需要主动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充分的请求,上诉法院的遗漏将无法受到审查。因此,替代选项并非自动适用,而是取决于辩护方必须提请法官注意的具体因素,并利用近期改革和宪法提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