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16 日的第 15675 号判决书因其对被告方反对庭审重新调查的分析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特别是,法院澄清,如果被告方反对重新调查,并且对被告不利,则该反对意见不构成判决无效的共同原因,前提是未发生对辩护权的侵犯。
该问题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603 条第 3 款之二的范畴,该条款规定了上诉审的重新调查。根据法院的观点,如果未侵犯保障性程序规则,如《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1 款所规定,则辩护方反对重新调查不足以导致判决无效。
被告方反对庭审重新调查 - 未重新调查 - 对被告不利的上诉判决 - 反对重新调查作为判决无效的共同原因 - 排除 - 原因。
法院的这项裁决为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因为它重申,辩护方的反对意见,尽管是保护被告权利的行为,但不应自动导致判决无效。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总之,第 15675/2024 号判决书对辩护权与确保公平审判之间的微妙平衡进行了重要的反思。它强调,除非有证据表明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实质性错误,否则辩护方反对重新调查不应自动导致判决无效。这一立场有助于澄清刑事诉讼中各方的责任,促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保护正当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