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12 日作出、2024 年 4 月 19 日存档的最新判决书第 16440 号,为发回重审程序中提出补充理由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最高法院以明确的立场,宣布此类理由不可受理,从而界定了上诉程序的限制范围。
该决定是在明确的法律框架内作出的,特别提到了《刑事诉讼法》第 624 条和第 627 条。这些条款规定,在发回重审程序中,审议的对象仅限于被撤销的判决部分,从而排除了补充已提出的上诉理由的可能性。
补充理由 - 可否提出 - 排除 - 原因。在发回重审程序中,不允许提出补充理由,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24 条第 1 款和第 627 条的合并规定,审议的对象仅限于被撤销的判决部分,因此仅限于对已提出的、与该部分相关的上诉理由的处理,这些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补充。
上述判决要旨清楚地表明,在发回重审程序中,不能通过补充理由来扩大审议的对象。这一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确定性和尊重辩护权至关重要。立法者希望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以避免诉讼成为一个无限期的争议领域,从而可能提出新的问题,损害已作出的判决的稳定性。
该判决的实际影响对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认真准备上诉的必要性,因为任何疏忽都可能影响在后续阶段挽回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此外,律师必须意识到,一旦启动发回重审程序,就不能引入新的理由,这使得在二审阶段采取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
总之,第 16440/2024 号判决书是对发回重审程序和补充理由排除问题的司法实践的重要确认。这一立场不仅澄清了刑事诉讼的界限,而且有助于确保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因此,律师必须注意如何制定其上诉,因为遵守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其客户的权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