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发布的第9731号裁定,就合同义务的性质及其在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时的法律后果,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特别是,最高法院处理了不当得利的问题,确立了一些值得仔细分析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在一方自愿履行一项附生效条件但未成就的付款义务的对价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这一原则基于合同依据自始无效,从而使得已履行方获得的财产归属缺乏合法依据。
在一方自愿履行一项附生效条件但未成就的付款义务的对价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合同依据自始无效,使得非因已履行方过错而产生的财产归属缺乏合法依据。(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之一未成就后,驳回了原告提出的主要履行请求,并因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但无效的合同而宣布其作为次要请求提出的不当得利之诉不可受理。)
这一司法导向对涉及附生效条件合同的各方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特别是,以下几点值得强调: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因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无效,并不妨碍通过不当得利追回已付款项。这一点代表了对处于复杂合同关系中的各方的重要保护工具。
总之,第9731号裁定确认了正确解释合同义务以及在附生效条件情况下各方权利的重要性。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必须考虑这些原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其合同地位,并避免遭受不当得利。法院的导向代表着合同关系向更公平的方向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