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没收与第三方保护:最高法院第 30355/2025 号判决

在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预防性没收是国家用来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剥夺社会危险分子非法财产的最有力工具之一。然而,这项措施常常会延伸到虽然由被调查人控制但名义上属于第三方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出现了:名义上的第三方有哪些权利和辩护的可能性?最高法院在其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布的第 30355 号判决中对此进行了澄清,该判决对第三方在预防程序中的合法性限制提供了重要的解释性贡献。

预防性没收:打击犯罪的关键工具

预防性没收主要由 2011 年第 159 号法令(即《反黑手党法典》)规定,是一种区别于刑事没收的财产措施。与后者不同,它不以特定犯罪的定罪为前提,而是基于被调查人(“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其合法收入与所拥有财产价值之间的不匹配,或财产的非法来源。其目标很明确:通过打击非法组织的经济能力,阻止犯罪活动所得的再投资或使用。然而,当财产通过名义上的代理人或家庭成员进行“掩护”时,复杂性就会出现,这通常构成“虚假登记”,而我们的法律体系,包括关于虚假交易的《民法典》第 1414 条,旨在打击这种现象。

第三方的辩护限制:最高法院的澄清

由 M. C. 博士主持、G. A. 博士报告的第 30355/2025 号判决,正是处理了名义上的第三方(即财产名义上属于他但却遭受预防性措施的人)的关键地位问题。巴里上诉法院曾部分撤销了之前的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为最高法院的这一重要澄清铺平了道路。判决的最高法条总结了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具有启发性:

在涉及被认为是虚假登记给第三方的财产的预防性没收中,该第三方只能主张被没收财产的实际所有权,而不能提出适用该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这一点只能由被调查对象提出。

这意味着名义上的第三方,如 G. P. 的案例,不能质疑“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危险性或其收入与财产之间的不匹配。换句话说,他不能就证明适用预防性措施给主要对象的原因进行辩论。他唯一的辩护可能性是证明自己是该财产的实际合法所有人,证明该登记并非虚假,并且该财产是与被调查对象无关的合法手段获得的。此外,这一立场与最高法院合议庭的既有判决一致,例如判决中引用的判决(例如,合议庭第 6203/1993 号;合议庭第 9616/1995 号),证明了在这方面存在持续的判例。

对名义上第三方意味着什么:实际影响和保护

这项裁决的实际影响是重大的。对于卷入预防性没收程序的第三方而言,辩护的道路是明确的,但并不容易。仅仅声称善意或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为不知情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具体且无可辩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以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第三方必须证明:

  • 其对财产的实际所有权,超越了单纯的名义登记;
  • 购买该财产所用资金的合法且独立的来源;
  • 与被调查对象不存在任何虚假协议或虚假代理。

这种举证责任要求对事实进行细致的重建,并提供银行、税务和合同文件,以证明第三方在经济和法律上完全独立于被调查对象。此外,证据必须坚实且令人信服,因为判例在打击规避财产措施的企图方面尤为严格。

结论和专业法律咨询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第 30355/2025 号判决重申了财产预防措施的一个核心原则:对第三方的保护是有保障的,但有明确的限制。打击有组织犯罪要求明确区分程序角色,而名义上的第三方则需要通过证明对财产的真实合法所有权来证明其与非法活动的无关性。在如此复杂和技术性的背景下,获得专门从事刑法和预防措施的律师的协助,不仅是可取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的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合格的咨询和协助,在程序的每个阶段以专业和能力保护您的权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